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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起火自燃可獲賠!新能源汽車專屬商業險釋出

12月14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正式釋出《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試行)》,備受關注的新能源車“三電”(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其他控制系統)納入保障範圍,涵蓋新能源汽車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的使用場景。

“三電”起火自燃可獲賠!新能源汽車專屬商業險釋出

同時《條款》結合新能源汽車充電使用的特點,開發《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既涵蓋本車損失,又包含充電樁等輔助裝置自身損失以及裝置本身可能引起的财産損失及人身傷害;集中解決新技術應用中,輔助設施産生的風險。

據悉,這是車險首次承保車外固定輔助裝置。

相比傳統車險,《新能源汽車專屬商業保險》的保險責任進一步放大,更适應新能源車的特點,不僅考慮到新能源車存在的自燃風險,還考慮到“三電”(即電池、電機和電控)的損壞風險。

“三電”起火自燃可獲賠!新能源汽車專屬商業險釋出

具體來看,根據《條款》第一章“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的第六條顯示,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造成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下列裝置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車身;

(二)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其他控制系統;

(三)其他所有出廠時的裝置。

使用包括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

也就是說,新能源汽車及核心“三電”在行駛、停放及充電時發生事故(包括自燃),可享受商業險的賠付。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确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此外,除主險保障範圍擴容外,新能源車保險還增加了6個新能源車特有的附加險,包括: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附加智能輔助駕駛軟體損失補償險、附加火災事故限額翻倍險、附加新能源汽車增值服務特約條款。

以下附原文:

近年來中國新能源汽車産業突飛猛進,也給保險行業帶來挑戰。由于新能源汽車以動力電池作為儲能裝置,車輛輔助裝置延伸至充電設施,在車輛使用過程中,除了傳統交通意外風險,還有動力電池起火、爆燃引發的重大事故構成新的風險因素。對于這些風險,需要進行産品創新,在保險保障和保險服務上實作更新換代。

是以,如何在技術不斷疊代更新、投保經驗資料累積較少的情況下科學設計保險産品,成為新能源汽車産品開發過程中必須解決的課題。

據了解,為了保證條款開發過程科學、嚴謹,保險業協會組織行業主要公司成立工作組,政産學研相結合,開展産品開發工作。在曆時1年多的時間裡,工作組走訪了國内主要新能源汽車制造廠、動力電池生産商、國家級科研院所、資料監控平台等數十家機構,召開不同形式的座談會議20餘場,邀請社會各方面代表近百人次,在廣泛調研、反複論證的基礎上,起草完成《條款》。

《條款》在保險責任上,既為“三電”系統提供保障,又全面涵蓋新能源汽車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的使用場景。在條款開發上,既考慮目前的主流技術路線,又對新能源汽車産業的新業态留有創新空間。

一是多元化保險場景。《條款》結合新能源汽車充電使用的特點,開發《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既涵蓋本車損失,又包含充電樁等輔助裝置自身損失以及裝置本身可能引起的财産損失及人身傷害;集中解決新技術應用中,輔助設施産生的風險。這是車險首次承保車外固定輔助裝置,是車險領域内的一次創新和探索。

二是定制化的保險責任。《條款》以列明式的表述,突出新能源汽車“三電”系統的構造特征。如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等,文字内容一目了然,友善消費者閱讀了解。同時,将保障範圍擴大至車輛特定的使用場景,如自助充電、專用車輛工程作業等,更新優化傳統車險的内涵與外延,增強了條款的适用性、針對性。

三是人性化的保險保障。結合新能源汽車充電過程中的風險,設計《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承保由于外部電網輸變電故障、電流電壓異常等導緻的車輛損失,通過保險機制,分散風險。

置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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