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大诏令集》中赦書德音的标題是在編敕時所加,還是《宋大诏令集》的編纂者所加,我們尚不能确定。但是可以肯定的說,這些赦書德音的标題最晚是在高宗朝形成,最起碼可以反映南宋初對赦書内容和規格分類的觀點。我們看到的這些赦書,如果不仔細區分曲赦和德音的概念,就無法了解這些赦書究竟屬于德音還是曲赦,為區分二者,我們先梳理一下德音的演變與含義。

一、德音一詞的起源
德音一詞起源甚早,《詩經》中即有“德音”詞語,如“德音莫違,及爾同死。”“樂隻君子,德音不已。”它是指敬稱别人的善意言語以及好的名聲等。同時,德音還可以指某種音樂之制,如“天下大定,然後正六律,和五聲,此之謂德音。”
漢代開始出現以德音稱呼皇帝的诏旨,如仲舒曾對漢武帝說:
“陛下發徳音,下明诏,求天命與情性,皆非愚臣之所能及也。”
德音即臣下對皇帝言語的敬稱。東漢元帝時期,因珠崖郡叛亂,當時大臣有的主張讨伐,有的主張遺棄該郡,後漢元帝以勞民傷财為由下诏放棄該地,被大臣稱為“此元帝是以發徳音也”。
此時,德音應已具有皇帝有德之言的含義。唐朝,右常侍補阙拾遺、左省起居舍人均掌“修記言之史,錄天子之制诰、德音。”仍然代稱皇帝言語。
在唐代,德音也逐漸演變出另外一層含義,禹成旼認為:“德音成為了唐代皇帝诏書的一種新種類……一部分德音含有‘降’的内容,宋朝相對明确的德音概念,即在此基礎上發展而來。”從其研究來看,德音在唐代的确具有演變為赦宥的趨勢,并且某種程度上已經被當作赦宥的一種在使用。這種趨勢在宋代如何變化而被宋人歸為赦宥的一種呢?
二、德音是如何被宋人歸為赦宥
北宋中期的宋敏求說過:
“本朝之制,凡霈宥,大赦、曲赦、德音三種,自分等差。宗衮言:‘徳音非可名制書,乃臣下奉行制書之名,天子自謂徳音非也。’予按唐《常衮集》赦令一門,總謂之徳音,蓋得之矣。”
雖然宋敏求也質疑德音不應該成為赦宥類型的名稱,應指臣下奉行皇帝制書之名,但至少在北宋中期,宋人已經把赦宥看作是三類了。
從前面所叙述的德音一詞的演變可知,德音有敬稱皇帝言語之義,前文所引唐代宗時的宰相常衮在編集唐代赦令時,以德音命名赦書,是敬稱皇帝指令。那麼宋代是否也存在這種情況呢?
宋代同樣還有以德音敬稱皇帝旨意這種用法。如宋代起居舍人的職掌:“使得盡聞明天子徳音,退而書之。”宋代還普遍存在一種赦書與德音并列連用的情況,朝廷在進行編敕時,往往把赦書德音附于編敕之後一道進呈。如:淳化二年(991),翰林學士宋白在上《淳化編敕》二十五卷的同時,還上《赦書德音目錄》五卷。
到真宗朝,大臣在議論編敕之事時,論及太宗朝《淳化編敕》為三十卷,那麼這三十卷肯定包括《赦書德音目錄》五卷。
我們知道,宋代法律編修的實際形式為編敕,從上句話看,宋人把對赦書德音的整理也看作為立法形式。就在真宗朝這次編敕過程中,“又以續降赦書德音凡道别為一卷,附《淳化赦書》合為四卷。”這些都是赦書與德音直接連用的例子。
更令人困惑的是曲赦與德音連用,二者在同一個赦書中出現但并不直接相連,這與赦書德音直接相連這種模式有所差别。《宋大诏令集》中有一些赦宥名稱經常把曲赦和德音連用,讓人很難分辨其是曲赦還是德音,下面略舉幾例:
《曲赦陝西、河東德音》:
應陝西、河東路罪人,除劫、謀、故、鬥已殺人,至十惡不赦,及情輕奏裁外,餘死罪已下,遞減一等,徒已下釋之。
《曲赦梓州路州軍德音》:
可曲赦梓州路諸州軍,限赦書到日昧爽以前,除殺盜及枉法不赦外,枉法自盜死罪情輕者,奏取旨。鬥殺死罪情輕者,減一等,刺配千裡外牢城。其餘鹹赦除之。
材料顯示,宋代以曲赦、德音命名文書的情況很普遍,這些都是在一定的區域内頒布的德音,和曲赦并沒有明顯的差別,這涉及到了德音的使用範圍問題。
三、大赦、曲赦、德音的差別
宋代大赦與曲赦較容易區分,從其赦免區域上來看,大赦恩及天下,曲赦恩及某些地區。大赦與德音也較為容易區分,大赦的赦免力度比德音大。
曲赦與德音是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宋人對德音頒布區域範圍的界定,前文所引宋人觀點存在着沖突。王應麟認為德音“比曲赦則恩及天下,比大赦則罪不盡除。”即德音在赦免範圍上是恩及全國,在赦免力度上比大赦低。
《宋史》則認為德音“所被廣狹無常”,德音恩及的範圍既可以像曲赦一樣是某些地區,又可以是全國。二者的觀點存在沖突之處,但從上面所舉宋代赦例來看,筆者認同《宋史》所持觀點。
德音與曲赦在赦免力度上也有差別。德音是雜犯死罪降流、流以下罪全免或雜犯死罪降從流、流降從徒、徒以下并放。曲赦并非像馬端臨所說的曲赦“釋雜犯罪至死者”,同樣也是釋放流以下罪或徒以下并放罪。在個别情況下,實施于特定區域的曲赦才有像大赦一樣赦免力度。如太祖乾德三年(965)平蜀時的曲赦,其赦免力度甚至超過一般大赦,為“應僞蜀管内罪無輕重,常赦所不原,鹹赦除之。”開寶四年(971)平廣南曲赦赦書也是“赦廣南管内州縣常赦所不原者”。
在一定區域内曲赦的法律效力可以和宋代即位赦相比,這也許是宋初制度不太完善情況下的特例。另一情況是慶曆八年(1041)平王則曲赦河北制書,出現了赦免雜犯死罪及以下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德音和曲赦均沒有大赦赦免的力度大。
四、赦免區域範圍的差別
但是在在赦免區域範圍上,曲赦是某種情況下對某個特定區域罪徒的赦免,王應麟認為德音“比曲赦則恩及天下,比大赦則罪不盡除。”大緻上可以概括德音的釋出範圍,德音既可指恩及天下,也可恩及部分地區或者一州、一京之地,和曲赦一樣可以靈活的确定赦免區域。
事實上,在整個北宋時期,各種類型的赦免力度并非像後人說的那樣泾渭分明,朝廷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進行赦免。不同時期對各個地方的赦宥政策不同。乾德三年(965)平西川時頒布了曲赦,在西川境内“罪無輕重鹹除之”。太平興國三年(978)恢複泉州時,“雖降德音止于其境,無輕重鹹如大赦之例”。
這兩次曲赦和德音不僅赦免力度沒有差別,而且在赦免區域範圍上也是一樣的。我認為北宋時期,曲赦和德音在赦宥的力度上并沒有如後人總結的那種規律性,在區域性上,德音比曲赦靈活,既可像曲赦一樣赦免某個或某些地區,也可以是恩及天下。神宗時,周表臣上奏:“臣伏見國家毎因天文之異、水旱之災,大則行德音于天下,小則曲赦于四京。”朝廷頒降德音時的大和小是指災情的大小及頒赦範圍的大小,和赦免力度是無關的。
綜上所述,宋代存在三種類型的赦宥形式,但赦宥的施行是很複雜的問題,我們隻能說大赦和曲赦是兩個很好界定的類型,大赦的赦免力度和赦免區域均比曲赦大,不過個别時候,曲赦在某個地區會發揮像大赦一樣的效力。德音作為一種靈活的方式,存在于二者之間,滿足了統治者不同的赦免需求。在赦免區域上,德音可以恩及天下,也可以特定于某個或某些地區。在赦免力度上,德音絕大多數情況低于大赦,但和曲赦沒有明顯的區分。
筆者認為可以這樣界定北宋德音,它在大赦與曲赦之間具有緩沖意義,配合了宋代名目繁多的赦,更為靈活的适應了統治者的需求,無論何種赦宥類型均未擺脫皇權的窠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