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發生口角,妻子被實施家暴的案例多不勝數。丈夫如果實施家暴,妻子應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特别是婦女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而制定。它的出台,彰顯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像“丈夫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吓等方式對婦女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
如果妻子被施暴,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婦女遭遇家庭暴力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申請,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施暴者如果違反,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責任。同時婦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時,要及時撥打110報警,保留相關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内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内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