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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奧克斯專利權,格力電器被判賠償1.67億元

作者:高沃知識産權

近日,兩份浙江省甯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甯波中院)的民事判決書顯示,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奧克斯空調)起訴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格力電器,000651.SZ)和甯波甬格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甬格公司)等的兩例侵害發明專利權案審理終結,法院分别确認格力侵權并判賠9600萬、7060萬等,合計約1.67億元。

侵犯奧克斯專利權,格力電器被判賠償1.67億元

兩份判決書均圍繞一項名稱為“壓縮機”的涉案專利展開,原告均為奧克斯空調。該專利的專利号為ZL00811303.3,申請日為2000年8月11日,原專利權人為東芝開利空調系統株式會社。2018年,東芝将該專利的權利轉讓給奧克斯空調,并将針對轉讓前發生的第三方侵權行為追究侵權責任并擷取損害賠償的權利一并轉讓。值得注意的是,該專利已于2020年8月11日終止。

第一份判決書的被告包括格力電器和甬格公司等,文書号為(2019)浙02民初165号。第二份判決書的被告包括格力電器和甯波市江北天澤家電維修部(以下簡稱:天澤維修部)等,文書号為(2019)浙02民初183号。

2018年6月,原告奧克斯電器以公證方式收到從被告甬格公司處購入的标有“GREE格力”品圓(KFR-35GW/(35592)FNhDa-A3)空調;2019年1月,原告奧克斯電器委托代理人從天澤維修部處購買了有“GREE格力”辨別的品圓(KFR-26GW/(26592)FNhDa-A3)空調一台。

原告奧克斯電器訴稱,被告甬格公司等存在未經原告許可,銷售侵犯上述專利權産品的行為,原告經過技術比對認為,被控侵權産品已經落入了原告專利權要求的保護範圍,被告格力電器制造侵權産品,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甬格公司等作為銷售方,應當承擔下架電商産品、承擔訴訟費用等責任。

對此,被告格力電器辯稱,涉案産品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的範圍,不構成侵權;被告涉案侵權産品使用的是現有技術,不侵犯涉案專利權;原告請求賠償數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甯波中院于2019年1月受理上述兩起案件後,被告格力電器曾提出管轄權異議,在被甯波中院裁定駁回後,格力電器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後,再次被駁回、維持原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格力電器曾兩次向國家知識産權局申請對涉案專利作出無效宣告。2021年9月,國家知識産權局僅發文宣告該專利權部分無效。

甯波中院于2021年7月19日和2021年10月15日對上述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甯波中院認為,案件焦點主要包括三點: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原告專利保護範圍;被告格力公司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原告主張的侵權賠償等訴訟請求是否合理合法。

關于前兩個焦點,甯波中院委托國家工業資訊安全發展研究中心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格力電器對于技術抗辯在審理中送出了公證書及公證保全實物,國家工業資訊安全發展研究中心同樣依照委托對該實物進行了司法鑒定。此外格力電器還邀請了專家輔助人出庭,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

關于原告主張的侵權賠償等訴訟請求是否合理合法,奧克斯電器邀請了專家輔助人出庭,同時送出了關于損害賠償額計算問題的專家輔助人報告。

最終,甯波中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和要求10的保護範圍;根據司法鑒定、專利說明書及相關規定,格力的現有技術抗辯請求不成立;根據“侵權獲利=侵權産品銷售額*侵權産品合理利潤率*專利對利潤的合理貢獻率”的計算公式、專家意見及相關法條,對原告就涉案專利相關的兩個型号的空調産品所主張經濟賠償9600萬元和706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這意味着,格力電器需要向奧克斯空調支付合計約1.67億元的賠償款。對于上述判決,記者多次緻電奧克斯空調、格力電器,截至發稿,尚無法接通。

此前格力電器和奧克斯空調已多次就專利權問題進行訴訟。格力電器也曾起訴奧克斯空調專利侵權并得到法院關于訴請賠償的支援,賠償金額達數千萬元。

如今各行各業發展迅速,競争激烈。随着大家對知識産權的重視,各類頭部企業紛紛開始利用知識産權來參與企業競争。以家電行業為例,如今家電行業已經成熟飽和,在消費更新背景之下,家電企業的競争已經從原來的價格戰、營銷戰、管道戰發展到現在的技術戰、産品戰、專利戰。

企業紛紛利用專利戰圍剿競争對手,從某種程度來說,專利已經成為企業的命脈。隻有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加強對專利等知識産權的保護,企業競争才能邁向更高層次,也才能更有利于企業自身發展和行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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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銀柿财經,有改動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産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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