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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國有金融機構不得通過資産轉讓輸送不當利益

  中新經緯12月7日電 據财政部網站消息,财政部釋出《規範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确,國有金融機構不得通過資産轉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未經公開競價處置程式,國有金融機構不得采取直接協定轉讓方式向非國有受讓人轉讓資産。

财政部:國有金融機構不得通過資産轉讓輸送不當利益

資料圖 中新經緯攝

  通知明确,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及實際控制金融機構(含其分支機構及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通過資産轉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資産轉讓過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國有金融機構轉讓股權類資産,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轉讓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關規定執行;轉讓不動産、機器裝置、知識産權、有關金融資産等非股權類資産,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行業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轉讓标的資産在境外的,應在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開展正常經營業務涉及的抵(質)押資産、抵債資産、訴訟資産、信貸資産、租賃資産、不良資産、債權等資産轉讓及報廢資産處置,以及司法拍賣資産、政府征收資産等,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涉及底層資産全部是股權類資産且享有浮動收益的信托計劃、資管産品、基金份額等金融資産轉讓,應當比照股權類資産轉讓規定執行。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援的金融機構,資産轉讓有關事宜執行本通知規定。

  通知要求,國有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各分支機構和各級子企業的資産轉讓監督管理工作,杜絕暗箱操作,確定資産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通知明确,嚴格限制直接協定轉讓範圍。

  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原則上采取進場交易、公開拍賣、網絡拍賣、競争性談判等公開交易方式進行。轉讓在公開市場交易的證券及金融衍生産品,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交易系統和交易場所進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未經公開競價處置程式,國有金融機構不得采取直接協定轉讓方式向非國有受讓人轉讓資産。屬于集團内部資産轉讓、按照投資協定或合同約定條款履約退出、根據合同約定第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将特定行業資産轉讓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及經同級财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情形,經國有金融機構按照授權機制審議決策後,可以采取直接協定轉讓方式進行交易。

  通知要求,合理确定價格,有效防範國有資産流失。

  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财政部令第47号)等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産評估的,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産評估并履行相應的核準、備案手續,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依據确定轉讓底價。對于有明确市場公允價值的資産交易,轉讓标的價值較低(單項資産價值低于100萬元)的資産交易,國有獨資、全資金融機構之間的資産交易,國有金融機構及其獨資全資子企業之間的資産交易,以及國有金融機構所屬控股子企業之間發生的不會造成國有金融機構擁有的國有權益發生變動的資産交易,且經國有金融機構或第三方中介機構論證不會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依法依規履行決策程式後可以不評估,有明确市場公允價值的資産交易可以參照市場公允價值确定轉讓底價,其他資産交易可以參照市場公允價值、審計後賬面價值等方式确定轉讓底價。對投資協定或合同已約定退出價格的資産交易,依法依規履行決策程式後,經論證不會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可按約定價格執行。

  通知要求,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财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加強對屬地中央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行為的監督管理,發現轉讓方未執行或違反相關規定、侵害國有權益的,應當依法要求轉讓方立即中止或者終止資産轉讓行為,并向上級财政部門報告。各級财政部門、國有金融機構有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通知規定,越權決策、玩忽職守、以權謀私,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應當依法依規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有關部門按照人事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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