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公安機關在特殊案件中對證人等采取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作者:國傑律師說
公安機關在特殊案件中對證人等采取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對關鍵證人等采取保護措施幾乎是世界各國公安機關的共識。在我們國家,有關法律明确規定了對危害國家安全等幾種特殊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和被害人應當采取保護措施,以避免他們和家人因協助公安機關指控犯罪而受到人身威脅。今天的《國傑律師說》就和你說一說,公安機關在特殊案件中對證人等采取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在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中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等采取的保護措施主要有以下6種:

1、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機關等個人資訊;

——不公開真實資訊來保護。

2、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被保護人;

——設定特定人員接觸被保護人的禁區。

3、對被保護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對人員和住宅采取保護措施。

4、将被保護人帶到安全場所保護;

——脫離危險區域進行保護。

5、變更被保護人的住所和姓名;

——改變有關資訊。

6、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兜底條款。

《國傑律師說》認為,在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中,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可以向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确實存在危險的,應當采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以實際落實對被保護人員的保護。保護好證人,是實際保證指控犯罪行為成功的一個必要前提。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