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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懷化市場監管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釋出

作者:日常惡魔

今年來,懷化市市場監管局聚焦人民群衆最關心的民生領域“食品”“交通問題頑瘴痼疾”“假冒僞劣”“神食”等重點問題,強執法、保安全,部署開展了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危害大、影響惡劣的違法案件,切實保障了廣大人民群衆生命健康安全,專項行動取得了明顯成效,現公布第二批5個典型案例。

一、麻陽宏達冷凍食品批發部非法銷售進口無辨別、标簽的冷凍雞爪案

麻陽縣局于 2021年4月22日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麻陽宏達冷凍食品批發部給麻陽蘭裡廖氏生鮮食材店銷售進口(美國)冷凍雞爪,後執法人員在麻陽宏達冷凍食品批發部凍庫内發現有無辨別标簽的冷凍雞爪,當日詢問經營者蔣自應冷凍雞爪的來源得知為美國與智利進口。經調查,該店凍庫記憶體放的雞爪為當事人于2021年2月23 日從懷化利來冷鍊食品公司采購的美國進口的雞爪共100kg,當事人事後給執法人員提供了上述進口雞爪的報關單、消毒證明、入境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報告、懷化市進口冷凍食品集中監管倉出倉證明,縣疾控中心也對上述進口冷凍雞爪進行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但當事人未使用“湘冷鍊”程式進行進口冷鍊食品的報備及流轉。

認定的事實:麻陽宏達冷凍食品批發店非法銷售無辨別标簽的進口冷凍雞爪。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依據相關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理:1.處罰款人民币貳萬元整(¥20000.00),沒收違法所得捌佰伍拾元整(¥850),合計人民币貳萬零捌佰伍拾元整(¥20850.00);2.沒收無标簽的雞爪 29公斤。

二、懷化市廣大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的豪曼牌倉栅式運輸車案

懷化市局于2021年5月7日依法對魏銀紅經營的汽修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該場所停放有中國重汽集團福建海西汽車有限公司制造的ZZ5048CCYF17EB6型和ZZ5048CCYF17EB7型豪曼牌倉栅式運輸車(車輛識别代碼分别為LEZAD1CB1MF001743、LEZAB1CC4MF061031)各1台。經初步核實,該2台車實際均為二類底盤車出廠,系加裝了車廂改裝而成的倉栅式運輸車。

經調查核實,2021年3月下旬和4月初,懷化市廣大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将2台豪曼牌二類底盤車(輛識别代碼為LEZAD1CB1MF001743和LEZAB1CC4MF061031)送到未取得相應資質許可或車輛生産企業授權的魏銀紅的經營場所加裝車廂改裝成倉栅式運輸車。2021年4月30日,該公司将車輛識别代碼為LEZAD1CB1MF001743的倉栅式運輸車以73800元的價格銷售給了中方縣承權廚衛店。懷化市局于2021年5月14日委托湖南省汽車機車(整車)産品品質監督檢驗授權站對已經改裝的上述2台倉栅式運輸車進行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因該案銷售金額超過5萬元,市局依法将該案件移送鶴城區警察局,鶴城區警察局于2021年6月9日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三、懷化寶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國家強制性産品認證的倉栅式運輸車案

懷化市局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對鶴城區瑞馬汽修廠進行檢查,發現該汽修廠正在給一台中國第一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制造的CA5180CCYP62K1L4E5型解放牌倉栅式運輸車(車輛識别代号為LFNAHULM9LFA41100的)加裝車廂。經查明,該台車系二類底盤車出廠,由懷化寶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送到鶴城區瑞馬汽修廠加裝車廂。

另經查明,2021年5月3日,該公司向購車人銷售了一台J6L精英版解放牌倉栅式運輸車,收取購車人的定金後,該公司把一台車輛識别代号為LFNAHULM9LFA41100的CA1180P62K1L4

E5型解放牌二類底盤車送到未取得相應資質許可或車輛生産企業授權鶴城區瑞馬汽修廠改裝成CA5180CCYP62K1L4E5型倉栅式運輸車整車。

該公司的行為屬于銷售未經國家強制性産品認證的解放牌倉栅式運輸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懷化市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對該公司給與處罰款人民币捌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四、蔡俊終生競業禁止案

2020年10月16日,沅陵縣局對沅陵縣天甯農貿市場内蔡俊銷售的魚類進行抽樣,樣品送深圳市中鼎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2020年11月16日,經深圳市中鼎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送檢樣品進行檢測,蔡俊銷售的黃骨魚樣品中含有孔雀石綠成份。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号》規定,食品動物中禁止添加使用孔雀石綠。同時依據國家衛健委《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中規定孔雀石綠為水産品非法添加的非使用物質。由于孔雀石綠具有高殘留和緻癌、緻畸、緻突變等毒性對人體危害性極大。我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涉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沅陵局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向沅陵縣警察局移送案件。

根據該案件調查需要,2020年12月16日沅陵局聯合沅陵縣警察局再次對沅陵縣天甯農貿市場内蔡俊銷售的黃骨魚進行抽樣送檢,樣品經深圳市中鼎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含有孔雀石綠成份。該檢驗檢測結果充分證明蔡俊具有明知故犯的情節。2021年1月4日,沅陵縣警察局對蔡俊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偵查。

2021年9月24日,沅陵局接到沅陵縣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檢察建議書》懷沅檢行公建〔2021〕20号,建議依法及時吊銷蔡俊的營業執照,確定其不得再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我局予以接收。經初步核查,情況基本屬實,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建議立案調查。

通過調查得知,當事人因2020年10月17 日銷售經檢測檢驗含有孔雀石綠添加物的黃骨魚一事于2021年1月5日被沅陵警察局傳喚,2021年1月6日進行拘留,送沅陵縣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限為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2月5日。2021年2月5日對當事人進行逮捕。2021年3月12日沅陵縣警察局對當事人一事進行起訴,内容為:當事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涉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特将此案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7月9日經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當事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決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繳納),違法所得1191.4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産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當事人對沅陵縣人民法院的原判量刑偏重,請求從輕判決為由提出上訴,2021年9月10日經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當事人蔡俊被依法收監執行有期徒刑。

該案系典型的食品類行刑銜接案件,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資嚴重威脅廣大群衆身體健康。該案的成功辦理,得益于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緊密有效的配合,得益于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有效的銜接,有效打擊了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震懾違法犯罪分子,終生競業禁止,淨化了市場環境,保障了人民群衆“舌尖”上的安全,遵照了“四個最嚴”規定。

五、新晃集義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測報告

2021年6月21日,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警察局交通警察支隊聯合檢查組,對新晃集義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了監督檢查,檢查組發現當事人存在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及相關檢驗檢測技術标準的行為,給檢測車輛出具虛假不實檢測報告。2021年6月23日,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結果交辦單(編号)20210001》通知書給新晃局,将案件交由新晃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理。2021年6月2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新晃侗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晃市監責改字标計(2021)02号),責令當事人在2021年7月22日前對問題項進行改正。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7月26日,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在當事人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之前,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資料和結果,并處3萬元罰款的處罰。(譚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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