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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銳評|“潼關肉夾馍協會”無權收加盟費,那他們的訴訟是怎麼赢的?

作者:極目新聞

極目新聞評論員 吳雙建

近日,國家知識産權局指出,從法律上,“逍遙鎮”作為普通商标,其注冊人并不能據此收取所謂的“會費”。“潼關肉夾馍”是作為集體商标注冊的地理标志,其注冊人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該地理标志集體商标并收取加盟費。同時,也無權禁止潼關特定區域内的商家正當使用該地理标志集體商标中的地名。(據11月26日極目新聞)

“潼關肉夾馍協會”老厲害了,這回驚動了國家知識産權局。在衆說紛纭中,權威部門給了争議一個蓋棺定論。

此前,“潼關肉夾馍協會”割韭菜式維權、收取會員費引熱議。有媒體查詢,自6月17日後,該協會開庭公告資訊達到352條,但案件大都撤訴,訴訟地區遍及全國。這其中,撤訴原因不少是因為雙方達成賠償協定,被告花錢“消災”。

國家知識産權局給了定論,那麼,為什麼該協會的一些官司,竟然打赢了?

舉個例子,2021年6月17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認定,“嘉興市經開長水潘浩小吃店”的行為侵犯了“潼關肉夾馍”商标注冊專用權,需賠償“潼關肉夾馍協會”經濟損失11000元。

公衆有一個樸素的認識,潼關是地名,肉夾馍是一個普通的商品名,現在還要交錢才能使用,不奇怪嗎?也有網友稱,把“早餐”注冊個商标,是不是别人都不能賣早餐了?

網友的這些疑問,并非沒有依據。有律師表示,依據《商标法》第59條規定:“注冊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标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是以,“肉夾馍”為食品行業通用名稱,“潼關”則為地名,商标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那麼,一些地方法院判決“潼關肉夾馍協會”勝訴,不知道又是出于何種考慮,這個需要向公衆澄清。畢竟,正是因為該協會部分勝訴的案例,讓一些小商戶誤以為自己侵權,隻得私下妥協。

目前,那些私下達成賠償協定的、交了所謂加盟費會員費的小商戶,他們的權益應該得到保障,該退還的就要退還。

近期,多地出現五花八門的協會,打着維權的幌子牟利。比如“逍遙鎮胡辣湯協會”,隻要有賣胡辣湯的商戶用了“逍遙鎮”的牌子,每年就要交1000元錢會費,不然就得賠償3萬元到5萬元。

相關協會成立的初衷,應該是推廣、規範相關小吃,形成品牌效應,一起做大做強蛋糕。如果隻是注冊一個商标,就開始啟動訴訟,一個省一個省地告,靠告商戶賺錢,自己雖然賺得盆滿缽滿,但這些特色小吃,最後的結果恐怕是慢慢從市場上消失。從客觀上來說,這也不是知識産權保護的初衷。

是以,國家知識産權局及時發聲非常重要,另外一些地方和部門,也要趕緊糾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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