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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場監管局釋出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六批典型案例

作者:西安網

  西安網訊(記者 韓濤)今年“鐵拳”行動開展以來,西安市市場監管局把民生領域案件查辦與“我為群衆辦實事”實踐活動充分結合,緊盯群衆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精準發力,依法查辦了一批群衆身邊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有力維護市場良好經營秩序,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将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西安市市場監管局釋出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六批典型案例

  一、西安古莘堂醫藥有限公司雁塔雁南三路中醫診所無《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配制、使用制劑案

  案情摘要: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二大隊根據市局案件交辦有關線索,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住所進行了現場檢查,在該住所内發現了其配制的四蟲散、肝平散、四蟲丸、強力活血通脈散、玉靈膏等共計11種制劑以及“鹽知母”、“杜仲炭”等290種中藥配方顆粒(生産企業均為華潤三九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其中15種中藥配方顆粒已經超過有效期。經查,當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使用中藥配方顆粒的準許檔案,也未在省局對其所配制的自制制劑以及所使用的中藥配方顆粒進行備案。經進一步檢查發現,當事人無《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配制、使用制劑、從非法管道購進中藥配方顆粒、使用過期中藥配方顆粒等違法行為。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對當事人無證配制、使用自制制劑和從非法管道購進中藥配方顆粒兩個違法行為适用2015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使用過期中藥配方顆粒的時間為2020年6月29日,故決定對該行為适用2019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給予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配制的制劑12.498kg,并沒收中藥配方顆粒4185袋;2、沒收違法所得71342.6元;3、并處罰款:515577.08元。上述罰沒款共計586919.68元。‍

  二、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睛鼎視家視力矯正中心虛假宣傳案

  案情摘要:2021年4月,接舉報綜合執法支隊執法六大隊執法人員對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睛鼎視家視力矯正中心該公司涉嫌虛假宣傳行為開展現場檢查。

  經查,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睛鼎視家視力矯正中心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自行設計制作了“中國眼鏡行業連鎖首選品牌”和“中國眼鏡行業最具影響力品牌”兩塊獎牌放置于營業場所内,用于經營宣傳活動,以擷取更多交易機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質、銷售狀況、使用者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已構成了虛假宣傳的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和情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币20萬元整。‍

  三、西安貝美家庭服務有限公司利用網絡組織虛假交易進行刷單炒信案

  案情摘要:綜合執法支隊執法四大隊在調查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涉嫌組織虛假交易的過程中發現,西安貝美家庭服務有限公司的宣傳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經立案調查,西安貝美家庭服務有限公司于2021年與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電子商務托管服務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合同約定當事人向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支付費用八千元,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向當事人網絡店鋪,提供在服務期内增加1000條收藏量,15個V4以上大V優質好評等服務,幫助當事人網絡店鋪在美團和大衆點評上提高排名、增加曝光率和通路量。

  本案當事人西安貝美家庭服務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質、銷售狀況、使用者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上述行為時間短,社會影響小,未造成較大的社會危害,在執法人員案件辦理過程中能夠積極主動配合調查,承認自己的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認識到自己的經營行為是違法的,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并在企業情況說明中保證以後會誠信合法經營,符合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10萬元整。‍

  四、陝西萬聯金周置業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案

  案情摘要:2021年9月,周至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人在人民網和政府熱線投訴,其在2020年購買陝西萬聯金周置業有限公司所轄項目萬聯錦繡城翡翠灣時,當事人以宣傳廣告的形式承諾贈送所購房屋北向陽台全面積。但在收房時,卻隻是贈送北向陽台面積的一半,投訴當事人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經立案調查,該樓盤系陝西萬聯金周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經營,2020年3月在其售樓處散發給購房者的宣傳廣告冊戶型圖資料上,均以色差和文字圖例辨別出了半贈送面積和全贈送面積的區域,以及用文字标出了不同戶型贈送的面積。作為房産産權、交易、征收稅收、保護房屋所有者合法權益為目的,而制定的國家标準《房産測量規範》中規定對飄窗、陽台和可變空間的全面積或者半面積的使用權,是購房者基于國家的《房産測量規範》規定而取得,并非開發商贈送。其所宣傳贈送的部分面積,按規定不計入容積率,不能取得産權證明。

  當事人以建築面積為計量依據銷售商品房,而将本身就不計入或半計入建築面積的部分宣稱為贈送,是利用建築面積計算方法的空子,打着贈送的旗号,誤導衆多的購房戶、欲購房戶或者欲選擇其他小區的購房者,使其對購房資訊産生錯誤認識,作出錯誤選擇,占領市場佔有率,增加樓盤銷售的目的。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經營者違法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釋出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周至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并給予當事人廣告費用4.5倍的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币:12萬元整。‍

  五、西安寶成行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銷售汽車配件侵犯商标專用權案

  案情摘要:2021年7月12日,綜合執法支隊執法六大隊接寶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西安寶成行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銷售侵權寶馬汽車配件的舉報。執法人員立刻對該公司開展了現場檢查,現場扣押了當事人281件涉嫌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商品。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先後兩次以低于市場價購進假冒的寶馬汽車配件297件在其門店銷售,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16件,銷售金額1935元。經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廣州市鼎信商務有限公司鑒定當事人銷售的寶馬配件為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商品,參考當事人該批配件的市場銷售價格,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共計30685元。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票據,且明知其銷售的商品為侵權假冒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僞造注冊商标辨別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内實施兩次以上商标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的規定,進行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六十條的款,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最終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罰款人民币40000元;2、沒收侵犯寶馬注冊商标專用權商品281件。‍

  六、西安普拉特醫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營标簽不符合規定醫療器械案

  案情摘要:綜合執法支隊收到某進口醫療器械國内代理人投訴,稱西安市某企業銷售其代理品牌的假冒醫療器械。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二大隊迅速聯合省藥監局、市警察局環食藥支隊對涉事企業迅速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發現被投訴醫療器械4台,貨值598000元,因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購進票據,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産品進行了查封扣押。

  為查明事實,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二大隊先後向多個外地市場監管部門和藥品監管部門發函落實涉事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向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核實了涉案醫療器械的進口資料、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核實了涉案醫療器械的銷售資料、向上海市藥監局核實了涉案醫療器械的生産情況。在核實相關資料真僞後,邀請西安海關緝私局和該品牌國内代理人的技術人員,對涉案醫療器械進行了技術鑒定,确認查扣産品系通過海關合法進口,且為境外标示生産企業生産的全新産品。經請示陝西省藥監局,涉案醫療器械不能認定為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醫療器械。

  因為該公司經營的上述醫療器械在标簽中未标注“生産日期,使用期限等内容”,也無“其他内容詳見說明書”的表述,違反了《醫療器械标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7年)第六十七條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

編輯:楊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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