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涉及自然狀态時,洛克還特别将它與戰争狀态作了差別:“誰企圖将另一個人置于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誰就同那人處于戰争狀态。這應被了解為對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圖的表示。”([英]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p.13;以下隻注頁碼)他還不點名地批判了霍布斯的觀點:盡管自然狀态與戰争狀态差別明顯,有人卻把它們混為一談。
但洛克并沒有說清楚兩者的關系,他隻是強調兩者不是一回事。實際上,正如我們在上面談及自然狀态所說,自然狀态與戰争狀态幾乎是不可能分開的。自然狀态的一個特點是,每個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那麼這些違反自然法的人顯然就是使自己與他所侵害的人處于戰争狀态。洛克既然将這一條列入自然狀态的一個基本特點,也就等于承認,自然狀态中不可避免地有着戰争狀态。
洛克承認,在自然狀态“大部分人并不嚴格遵守公道和正義”。(p.77)這裡公道和正義應該了解為自然法,因為在自然狀态下不可能有其它人類行為規則。這也就意味着,大多數人并不總是遵守自然法;在自然狀态中,戰争狀态是較為常見的現象。
正因為自然狀态與戰争狀态不可避免地交織在一起,人類才有脫離自然狀态去組成社會和建立國家的必要。如果戰争狀态隻是偶然發生,而自然法可以讓人很容易地消除戰争狀态帶給他的危害性,人類就沒有必要組成社會了。
洛克所說的戰争狀态,是指一方對另一方的侵犯态度造成的;那麼,是否有互為戰争狀态的情況呢?洛克似乎并不認為有。但從上面列舉的兩人争奪野果的例子看,這種互為戰争狀态的情況應該是存在的,而且相當普遍。
盡管實際上洛克無法否認自然狀态與戰争狀态的不可分割性,仍然要将戰争狀态從自然狀态中剝離出來,将兩者差別開來甚至對立起來,是有他的用意的。這就是,在論及人類社會時,他需要有一個“完備無缺的”自由而平等的自然狀态作為參照點;當然,被剝離出來的戰争狀态從反面也可以作為參照。如果兩者是混為一體,好壞不分,就不可能起到參照或準則的作用。
與此相聯系的是最後一個問題:洛克所說的自然狀态是否真正存在?是否有一個人類社會形成前的自然狀态或史前時期?洛克當時也遇到這樣的問題:“往往有人當作一個重大的反對論點而提出這樣的問題:現在哪裡有或曾經有過處在這種自然狀态中的人呢?”(p.11)
洛克的回答是,現在就有,例如世界各國統治者之間就是處于自然狀态,因為他們并沒有相約加入同一個社會。是以,過去和未來都不會沒有處于自然狀态的人。
從洛克的回答可以看出,他所說的人的自然狀态,并不是一個曆史的範疇,不是人類的初始狀态或史前狀态。洛克并沒有用原始時期的史料來論證自己的觀點。相反地,他對自然狀态的說明總是與現實社會的情況聯系在一起。
例如,他分析說,在君主專制統治下的社會,人們仍然處于自然狀态。就臣民來說,當其财産受到君主的意志和指令的侵犯時,沒有任何申訴的權力,是以他們是處于最糟糕的自然狀态。之是以說是最糟糕的,是因為在通常的自然狀态下,雖然沒有可以向之申訴的社會權威,卻可以享有判斷自己的權利并盡力加以維護的自由;而現在連這個也失去了,被剝奪了。
就專制君主而言,他與臣民之間也處于自然狀态,因為他獨攬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執行的權力,可以任意侵害他的臣民;他不是一個公正的裁判者,而是一個在自然狀态下不受任何拘束的人。實際上,更确切的說法應該是,他與臣民是處于自然狀态中的戰争狀态。
在那些維護專制統治的人看來,當人們擺脫自然狀态進入社會時,他們同意,除專制君主一人之外,大家都應當受法律的限制,但專制君主一人仍然可以保留自然狀态中的全部自由,而這種自由由于他掌握權力而有所擴大,并因免于受罰而變得肆無忌憚。
洛克批判了這種看法,認為人們不會這麼愚蠢,“他們注意不受狸貓或狐狸的可能攪擾,卻甘願被獅子所吞食,并且還認為這是安全的。”(p.57-58)
洛克認為,公民社會與自然狀态的根本差別就在于,沒有任何人可以處于這種不受任何限制的地位;如果有這樣的人,他與其他人的關系就不是一個公民社會中的關系,而是自然狀态中的關系。
從以上所述可知,洛克關于人的自然狀态的思想,最終是落實到對君主專制統治的批判以及對公民社會原則的确立。洛克在《政府論》上篇一開始就明确指出,絕對君主制的提倡者所根據的理由是:沒有人是生而自由的。([英]洛克.政府論.上篇.瞿菊農、葉啟芳譯.商務印書館,1982.p.4)而他所說的自然狀态的基本特點就是人有充分的自由,人生而自由。
有人批評洛克說,在自然狀态中,一個人可以憑借自然法來充當自己案件的裁判者,這是不合理的。洛克反駁道:與一個專制統治的社會相比,這種自然狀态要合理得多。
專制君主也是人,他的作為實際上也是充當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并可以任意處置他的所有臣民,而任何人不能對他的作為有絲毫過問和控制;無論他做的事情是理性的、錯誤的還是為情感所支配,臣民都必須服從。
洛克問:這樣的統治者、這樣的政府比自然狀态究竟好多少?“在自然狀态中,情況要好得多,在那裡,人們不必服從另一個人的不法的意志;如果裁判者在他自己或其他的案件中作了錯誤的裁判,他就要對其餘的人類負責。”(p.11)這裡,自然狀态顯然是批判專制君主統治的一個有力的根據。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對洛克的自然狀态觀念作出如下解說:如果單獨對自然狀态進行考察,也許它是一個人類曆史上不曾完全存在的情況,從曆史考據學的意義來說是不真實的;但聯系人類現實社會的狀況,它作為一種審視的參照點和批判的原則,或許是不可缺少的。
【本文摘自《西方社會思想史》(黃忠晶等著,群衆出版社2004年版)一書】
洛克:人的自然狀态具有怎樣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