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常見刑法罪名解析》之(六):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作者:張博律師
《常見刑法罪名解析》之(六):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機關犯前款罪的,對機關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常見刑法罪名解析》之(六):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二、犯罪構成

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為會造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另外,行為人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可能觸犯集資詐騙罪。

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有關機關準許,公開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機關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必然影響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監管,損害金融機構的信用,損害存款人的利益。

三、立案追訴标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機關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機關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機關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常見刑法罪名解析》之(六):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四、量刑标準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機關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機關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機關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别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别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吸收存款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确定基準刑。

3、對于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根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存款人人數、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5、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綜合考慮非法吸收存款數額、存款人人數、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清退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适用。

五、案例解讀

2017年5月22日,劉某與任某1、史某、楊某、任某2(均另案處理)在鄭州市金水區籌備成立河南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劉某任公司監事、副總經理,高某任公司業務員,該公司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準許,以置換債權為名,與社會不特定對象以50%債權加50%現金形式簽訂購車協定,承諾30天後由投資人選擇提車或該公司以購車價80%回購,以此方式吸收公衆存款。2017年8月10日,河南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資金鍊斷裂,無法兌付吸收資金。經審計,該公司共吸收公衆存款75,280,000元,申報債權客戶34人,涉及投資金額5,105,898元,未兌付5,075,298元。高某在該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介紹投資客戶21人,投資金額3,125,000元,已兌付30,600元,未兌付3,094,4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高某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準許,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八萬元;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涉案贓款依法予以追繳。

解讀:《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劉某、高某,在未經有關部門準許的情況下,以“簽訂購車協定30天後選擇提車或以購車價80%回購”形式非法吸收公衆資金,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六、律師解析

(一)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四個條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準許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内以貨币、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機關内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二)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問題

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衆傳播吸收資金的資訊,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資訊向社會公衆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典型的公開宣傳方式有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實踐中常見的還有網際網路、橫幅、講座、論壇等方式。關于”口口相傳“、”人傳人“的宣傳方式是否屬于公開宣傳,能否将”口口相傳“的效果歸責于行為人,應結合行為人态度如何、是否具體參與、是否設法加以阻止等因素具體認定。

(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風險防範

民營企業吸引、融集資金,應當把握法律許可的邊界,注意融資方式、融資管道等合法性。在融資中,應當注意融資對象範圍、融資宣傳方式、不能違法公開宣傳,吸收公衆存款。企業管理人員應該提高法律意識,增強識别能力,不能僅聽“訓示”,忽視法律風險。

如需專業幫助,可參考文章:也談如何請到“靠譜”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