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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采花大盜朱海落網記:6名女孩慘遭毒手,無惡不作終落入法網

作者:史書記載L

“采花大盜”一詞經常出現在金庸時代的武俠小說中,但是在最開始的時候,“采花”确實隻是純粹的偷盜花草之類的小賊,因為古代稱未出嫁的女子為黃花閨女,而有些變态的人又喜歡去騷擾、侵犯這些女子,是以“采花大盜”後來就用來形容經常對女性施行侵犯的人,到現在基本就是強奸犯的意思。

“采花大盜”和“少年”兩個詞看起來是毫不相關的,一個代表着卑劣無恥的流氓之輩,一個代表着希望和朝氣,然而在安徽卻确實有這樣一個少年朱海,在本應該好好學習的年紀誤入歧途,成了一個人人喊打的“采花賊”。(為保護隐私人物為化名)

安徽采花大盜朱海落網記:6名女孩慘遭毒手,無惡不作終落入法網

朱海1997年出生在安徽合肥,父母為了生計常年在外面打工,朱海從小跟着爺爺奶奶,是典型的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兒童确實受到父母的教育是要少一些,但是有些孩子正是因為父母不在身邊是以從小就特别懂事,獨立得早,而朱海卻往另一個極端發展了,他不僅不懂事,還從小就是一個闖禍王。

不是跟人打架就是曠課去村口的小網吧打遊戲,有時候無聊了就扯扯女孩子的辮子,甚至去偷鄰居老大爺的雞,爺爺奶奶疼孫子,小時候舍不得管,長大了就管不住了,國中都沒讀完朱海就已經辍學,這時候的他才14歲,剛剛經曆完變聲期,個子才長到一米六。父母擔心他這樣以後到社會上沒出路,便給錢讓他去學美容美發。

那時候的美容美發行業似乎“收留”了不少年紀很小是以需要成長和曆練的青年男女,很多人踏踏實實做下來了,學到了手藝也掙到了錢,雖然人生開始得比别人要早一些,但是他們把所有經曆都轉變成了能力,也就過上了還不錯的人生,但是朱海又是一個例外,他從小村子到城裡面充滿了新奇,根本就沒有什麼心思學習手藝。

安徽采花大盜朱海落網記:6名女孩慘遭毒手,無惡不作終落入法網

做學徒的時候固然是辛苦的,拿的錢少,工作時間也比别人要長,朱海三天打魚兩天曬網,理發店老闆經常是找不到他人,但是老闆跟學校的老師最大的差別是,老師秉着對學生負責的态度會親自去網吧把朱海帶走,重複無數次,但是老闆就管不了他那麼多了,他願意幹就幹,不願意幹就走,于是沒多久朱海就被老闆辭退了。

為了養活自己吃飯,14歲的朱海找了一家小飯館做服務員,白天端端盤子刷刷碗,掙不了多少錢,但是在飯店能直接解決吃飯的問題,索性他也就做下去了。到了晚上他就回到自己租的廉價房,有時候他會在窗戶邊看到一些和他年紀差不多的女生,那些女生應該也是剛從學校出來社會,跟他住在同一個小區或者同一棟樓裡。

很快朱海就厭倦了每天上班下班的日子,工資一直沒發,他甚至上網的錢都沒有了,從小在村裡就喜歡打架和搶小孩東西的他腦子裡出現了一個想法,去搶,就搶那些女孩子的,她們肯定不是他的對手,于是在2011年的3月8号這天,他跟随一個女孩上了樓,廉租房區域燈光昏暗,女孩一路都沒有發現他,在女孩打開門之際,她從後面鎖住了女孩的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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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着女孩進屋,他發現這個女孩也沒有什麼錢,但是他還是将女孩所有的現金和一些并不值錢的首飾搶走了,本來是打算劫了财就走的,但是臨出門前他回頭又看了女孩一眼。14歲,要說懂事,那還有太多東西不懂了,但是要說完全不懂事,有些東西朱海卻也已經在網絡世界裡知道了一點,又一個歹念在朱海心頭猛然出現,他拿着刀一步一步逼近了女生。

在對女生實施了強奸之後,朱海又拿起刀子威脅女孩不要說出去,不然她就死定了,果然過了幾天朱海都相安無事,這增長了他的犯罪膽量,他突然迷戀上了這種劫财又劫色的感覺,再去尋找那個女生時發現她已經搬走了,于是朱海開始找下一個目标。

在4月6号,他又潛進了一個女孩的家中,意外的是這個屋子裡住了兩個女生,本來膽子就小,看着朱海拿着刀兩人更害怕了,朱海迅速将其中一個女生綁了起來,然後對另一個女生實施了侵犯,搜刮了一圈錢财之後,朱海又對另一個女生施行了侵犯,甚至還強硬地留下了她們的聯系方式,同樣威脅她們不許報警。

安徽采花大盜朱海落網記:6名女孩慘遭毒手,無惡不作終落入法網

在這之後朱海簡直是肆無忌憚,利用女孩子不敢聲張的心理又作案三起,以為自己可以一直這樣“潇灑”下去的朱海開始飄飄然,竟主動将自己的電話号碼留給了其中一位年紀比她大好幾歲的女性,該女子立馬報了警,朱海才終于被警方抓獲。

朱海的行為已經涉嫌強奸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朱海多次以暴力手段威脅強迫婦女并對其進行奸淫,屬于情節嚴重的強奸罪。

而對多名女生進行搶劫,已經涉嫌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财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朱海雖然搶劫的錢财數額不大,但是次數很多,是以構成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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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這起案子中,因為朱海作案時才14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以朱海雖然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處理。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朱海的隐私,他的庭審經過和結果都未對社會公開,法律和社會給了他改過自新的機會,隻有真心希望他能夠迷途知返,痛改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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