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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校外教育教育訓練廣告監管市場監管部門相關依據與參考

作者:市場監督管理半月沙龍
收藏!校外教育教育訓練廣告監管市場監管部門相關依據與參考

校外教育教育訓練廣告監管相關依據與參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

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産地、用途、品質、成分、價格、生産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内容、提供者、形式、品質、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确、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内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從業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進階”、“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洩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産安全,洩露個人隐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别歧視的内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産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障人士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條 廣告内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内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資料、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内容的,應當真實、準确,并表明出處。引證内容有适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确表示。

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産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标明專利号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産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别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衆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釋出廣告。通過大衆傳播媒介釋出的廣告應當顯著标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資訊相差別,不得使消費者産生誤解。

廣播電台、電視台釋出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第二十四條 教育、教育訓練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曆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教育訓練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教育訓練;

(三)利用科研機關、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内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産地、用途、品質、規格、成分、價格、生産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或者服務的内容、提供者、形式、品質、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僞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資訊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内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産、銷售的産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釋出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設計、制作、代理、釋出廣告。

第三十八條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條 不得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内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國小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釋出或者變相釋出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第四十條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衆傳播媒介上不得釋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

(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第四十四條 利用網際網路從事廣告活動,适用本法的各項規定。

利用網際網路釋出、發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絡。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的廣告,應當顯著标明關閉标志,確定一鍵關閉。

第四十五條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資訊傳輸、釋出平台發送、釋出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四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有關機關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檔案;

(四)查閱、複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資料;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裝置等财物;

(六)責令暫停釋出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

第五十三條 任何機關或者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位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内,予以處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機關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将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機關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并以适當方式将處理結果告知相關機關和人員。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

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

幼稚園、校外教育訓練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國小課程教育。

第三十八條 學校、幼稚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推銷或者要求其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

學校、幼稚園不得與校外教育訓練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課程輔導。

第五十條 禁止制作、複制、出版、釋出、傳播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資訊等。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版、釋出、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資訊,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條 禁止制作、複制、釋出、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物品和網絡資訊。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稚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商業廣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釋出或者變相釋出商業廣告。

第七十四條 網絡産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産品和服務。

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訊、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定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線上教育網絡産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遊戲連結,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資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

第十九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于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進行法人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第四十二條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别和舉辦者的;

(三)釋出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财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僞造學曆證書、結業證書、教育訓練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産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送出虛假證明檔案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隐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僞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

本法所稱的校長包括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

第二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品質。

民辦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标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裝置。

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一)釋出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标準,情節嚴重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僞造學曆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僞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财務會計報告,财務、資産管理混亂的;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緻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學品質低下,産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出資人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得取得回報。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餘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餘或者确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産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節選)

第十六條利用網際網路技術線上實施學曆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取得同級同類學曆教育的辦學許可和網際網路經營許可。

利用網際網路技術線上實施教育訓練教育活動、實施職業資格教育訓練或者職業技能教育訓練活動的機構,或者為線上實施前述活動提供服務的網際網路技術服務平台,應當取得相應的網際網路經營許可,并向機構住所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不得實施需要取得辦學許可的教育教學活動。

實施教育訓練教育活動的網際網路技術平台,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的機構或者個人的主體身份資訊進行稽核和登記。

第十七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獲得籌設準許書之日起3年内完成籌設的,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舉辦者可以依據籌設準許書辦理法人登記、資産過戶等手續。民辦學校在籌設期内不得進行營利性活動、不得招生。

第二十條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歧義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誤導公衆的其他法人名稱。未取得辦學許可或者授權的社會組織,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大學、學院、中學、國小、幼稚園、學校等字樣。

實施學前教育、學曆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在學校牌匾、成績單、學曆學位證書及相關證明、招生廣告和簡章上使用經審批機關準許的法人簡稱。

第二十二條對準許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頒發辦學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辦學許可的期限應當與民辦學校的辦學層次和類型相适應。民辦學校在許可期限内無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效期屆滿可以自動延續、換領新證。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别制定。

第三十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品質。

第四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辦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健全聯合執法機制。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制度,健全日常監管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民辦學校信用檔案和舉辦者、校長執業信用制度,對民辦學校進行執法監督的情況和處罰、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由執法、監督人員簽字後歸檔,并依法依規公開執法監督結果。

第六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

(二)違反本條例及國家有關教育教學的強制性規定的;

(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品質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五)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産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八)違反規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存在欺詐、惡意競争等擾亂招生秩序、破壞平等競争環境行為的;

(九)超出辦學許可範圍,擅自改變辦學位址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

(十)未按要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公示辦學水準和教育品質有關的材料、财務狀況,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的;

(十一)未依照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财務會計報告,财務、資産管理混亂,或者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标準的;

(十二)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在民辦學校籌設期内招生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予以取締并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擅自使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名稱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所稱民辦學校包括實施學前教育、學曆教育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實施非學曆教育的民辦教育訓練教育機構、民辦職業教育訓練機構。

本條例所稱現有民辦學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

五、《幼稚園管理條例》(1989)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稚園。

第三條 幼稚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稚園,并鼓勵和支援企業事業機關、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稚園或捐資助園。

第十條 舉辦幼稚園的機關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稚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稚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舉辦幼稚園。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稚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标準、安全标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2019)

第二條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者)在中國境内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活動,适用本條例。

第三條中外合作辦學屬于公益性事業,是中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國家對中外合作辦學實行擴大開放、規範辦學、依法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

國家鼓勵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的中外合作辦學。

國家鼓勵在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領域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鼓勵中國高等教育機構與外國知名的高等教育機構合作辦學。

第六條中外合作辦學者可以合作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但是,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和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機構。

第三十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将辦學類型和層次、專業設定、課程内容和招生規模等有關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釋出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釋出虛假招生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中外合作舉辦的教育訓練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2004)

第二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設立、活動及管理中的具體規範,以及依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舉辦實施學曆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審批與管理,适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是指中國教育機構與外國教育機構以不設立教育機構的方式,在學科、專業、課程等方面,合作開展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舉辦實施職業技能教育訓練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具體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隻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相符。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名稱應當反映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性質、層次和類型,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不得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中國高等學校的名稱。

第三十二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辦學者不得取得回報:

(一)釋出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标準,情節嚴重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僞造學曆、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

(四)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僞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财務會計報告,财務、資産管理混亂的;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緻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學品質低下,産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中外合作辦學者抽逃辦學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得取得回報。

第四十三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收費項目和标準的确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在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中載明。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辦學結餘,應當繼續用于項目的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四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的樣本應當及時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者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标準的;

(三)管理混亂,教育教學品質低下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财務管理的;

(五)對辦學結餘進行配置設定的。

第五十九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中國教育訓練機構與外國經營性的教育教育訓練公司合作舉辦教育教育訓練的活動,不适用本辦法。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2019)

第五十五條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衆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機關,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擷取的資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全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制定專門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公共企事業機關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擷取的資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将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九、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企事業機關資訊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20〕50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公共企事業機關資訊公開規定制定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開釋出)

公共企事業機關資訊公開規定制定辦法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公共企事業機關資訊公開制度,深入推進公共企事業機關資訊公開,加強對公共企事業機關的監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業機關服務水準,更好維護人民群衆切身利益,助力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五十五條和本辦法的要求,制定或者修訂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領域的公共企事業機關資訊公開規定。

全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工作實際,逐漸擴大學辦法适用範圍。

第七條公共企事業機關資訊公開規定應當以清單方式明确列出公開内容及時限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态調整。

在确定公開内容時,應當堅持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重點包括下列資訊:

(一)與人民群衆日常生産生活密切相關的辦事服務資訊;

(二)對營商環境影響較大的資訊;

(三)直接關系服務對象切身利益的資訊;

(四)事關生産安全和消費者人身财産安全的資訊;

(五)社會輿論關注度高、反映問題較多的資訊;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重要資訊。

公開内容原則上以長期公開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階段性公開的内容,應當予以區分并作出專門規定。

第十三條公共企事業機關資訊公開規定應當以規章的形式制定。制定規章條件暫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規範性檔案,并在條件成熟後盡快制定規章。

十、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幹意見(節選)

(2018年11月7日)

六、完善監管體系

(十八)落實監管責任。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門主管、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監管機制。健全各級教育部門學前教育管理機構,充實管理力量,建設一支與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模和監管任務相适應的專業化管理隊伍。

(十九)加強源頭監管。嚴格幼稚園準入管理,各地依據國家基本标準調整完善幼稚園設定标準,嚴格掌握審批條件,加強對教職工資質與配備标準、辦園條件等方面的稽核。幼稚園審批嚴格執行“先證後照”制度,由縣級教育部門依法進行前置審批,取得辦園許可證後,到相關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對符合條件的幼稚園,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事業機關登記。

(二十)完善過程監管。強化對幼稚園教職工資質和配備、收費行為、安全防護、衛生保健、保教品質、經費使用以及财務管理等方面的動态監管,完善年檢制度。各地建立幼稚園基本資訊備案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等資訊化手段,向社會及時公布并更新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收費标準、品質評估等方面資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教育、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健全家長投訴管道,及時回應和解決家長反映的問題。健全家長志願者駐園值守制度,充分發揮幼稚園家長委員會作用,推動家長有效參與幼稚園重大事項決策和日常管理。建設全國學前教育管理資訊系統,提高學前教育資訊化管理水準。

(二十一)強化安全監管。落實相關部門對幼稚園安全保衛和監管責任,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建立全覆寫的幼稚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幼稚園所在街道(鄉鎮)、城鄉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共同做好幼稚園安全監管工作。幼稚園必須把保護幼兒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實園長安全主體責任,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強化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家長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并通過符合幼兒身心特點的方式提高幼兒感覺、體悟、躲避危險和傷害的能力。

(二十二)嚴格依法監管。加強辦園行為督導,實行幼稚園責任督學挂牌督導制度。幼稚園提供虛假或誤導家長資訊的,納入誠信記錄。對存在傷害兒童、違規收費等行為的幼稚園,及時進行整改、追究責任;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吊銷辦園許可證,有關責任人終身不得辦學和執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規範發展民辦園

(二十三)穩妥實施分類管理。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制定民辦園分類管理實施辦法,明确分類管理政策。現有民辦園根據舉辦者申請,限期歸口進行非營利性民辦園或營利性民辦園分類登記。在此期間,縣級以上教育、民政、市場監管部門做好銜接等工作,確定分類登記平穩實施、有序進行。

(二十四)遏制過度逐利行為。民辦園應依法建立财務、會計和資産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收取的費用應主要用于幼兒保教活動、改善辦園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每年依規向當地教育、民政或市場監管部門送出經審計的财務報告。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定控制等方式控制國有資産或集體資産舉辦的幼稚園、非營利性幼稚園;已違規的,由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進行增資擴股。參與并購、加盟、連鎖經營的營利性幼稚園,應将與相關利益企業簽訂的協定報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當地教育部門應對相關利益企業和幼稚園的資質、辦園方向、課程資源、數量規模及管理能力等進行嚴格稽核,實施加盟、連鎖行為的營利性幼稚園原則上應取得省級示範園資質。幼稚園控制主體或品牌加盟主體變更,須經所在區縣教育部門審批,舉辦者變更須按規定辦理核準登記手續,按法定程式履行資産交割。所屬幼稚園出現安全、經營、管理、品質、财務、資産等方面問題時,舉辦者、實際控制人、負責幼稚園經營的管理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民辦園一律不準單獨或作為一部分資産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稚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稚園資産。

(二十五)分類治理無證辦園。各地要将無證園全部納入監管範圍,建立工作台賬,穩妥做好排查、分類、扶持和治理工作。加大整改扶持力度,通過整改扶持規範一批無證園,達到基本标準的,頒發辦園許可證。整改後仍達不到安全衛生等辦園基本要求的,地方政府要堅決予以取締,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兒。2020年年底前,各地要穩妥完成無證園治理工作。

八、提高幼稚園保教品質

(二十六)全面改善辦園條件。幼稚園園舍條件、玩教具和幼兒圖書配備應達到規定要求。國家制定幼稚園玩教具和圖書配備指南,廣泛征集遴選符合幼兒身心特點的優質遊戲活動資源和展現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現代生活特色的繪本。各地要加強對玩教具和圖書配備的指導,支援引導幼稚園充分利用當地自然和文化資源,合理布局空間、設施,為幼兒提供有利于激發學習探索、安全、豐富、适宜的遊戲材料和玩教具,防止盲目攀比、不切實際。

(二十七)注重保教結合。幼稚園要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樹立科學保教理念,建立良好師幼關系。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為幼兒提供均衡的營養,保證充足的睡眠和适宜的鍛煉,傳授基本的文明禮儀,培育幼兒良好的衛生、生活、行為習慣和自我保護能力。堅持以遊戲為基本活動,珍視幼兒遊戲活動的獨特價值,保護幼兒的好奇心和學習興趣,尊重個體差異,鼓勵支援幼兒通過親近自然、直接感覺、實際操作、親身體驗等方式學習探索,促進幼兒快樂健康成長。開展幼稚園“國小化”專項治理行動,堅決克服和糾正“國小化”傾向,國小起始年級必須按國家課程标準堅持零起點教學。

(二十八)完善學前教育教研體系。健全各級學前教育教研機構,充實教研隊伍,落實教研指導責任區制度,加強園本教研、區域教研,及時解決幼稚園教師在教育實踐過程中的困惑和問題。充分發揮城鎮優質幼稚園和農村鄉鎮中心園的輻射帶動作用,加強對薄弱園的專業引領和實踐指導。

(二十九)健全品質評估監測體系。國家制定幼稚園保教品質評估指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完善幼稚園品質評估标準,健全分級分類評估體系,建立一支立足實踐、熟悉業務的專業化品質評估隊伍,将各類幼稚園全部納入品質評估範疇,定期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加強幼稚園保育教育資源監管,在幼稚園推行使用的課程教學類資源須經省級學前教育專家指導委員會稽核。

九、加強組織上司

(三十)加強黨的上司。全面加強黨對學前教育事業的上司,按照管黨建與管業務相結合的原則,市、縣級黨委教育工作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黨組織統一上司和指導幼稚園黨建工作。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實作幼稚園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寫。充分發揮幼稚園黨組織作用,保障正确辦園方向,認真做好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樹人基礎。

(三十一)健全管理體制。認真落實國務院上司、省市統籌、以縣為主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積極推動各地理順機關、企事業機關辦幼稚園的辦園體制,實行屬地化管理。國家完善相關法規制度,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推進普及學前教育,建構覆寫城鄉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地方政府是發展學前教育的責任主體,省級和市級政府負責統籌加強學前教育工作,推動出台地方性學前教育法規,制定相關規章和本地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健全投入機制,明确分擔責任,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縣級政府對本縣域學前教育發展負主體責任,負責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幼稚園布局、公辦園的建設、教師配備補充、工資待遇及幼稚園運轉,面向各類幼稚園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幼稚園做好保教工作,在土地劃撥等方面對幼稚園予以優惠和支援,確定縣域内學前教育規範有序健康發展。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積極支援辦好本行政區域内各類幼稚園。

(三十二)完善部門協調機制。教育部門要完善政策,制定标準,充實管理、教研力量,加強學前教育的科學指導和監督管理。編制部門要結合實際合理核定公辦園教職工編制。發展改革部門要把學前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支援幼稚園建設發展。财政部門要完善财政支援政策,支援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将城鎮小區和新農村配套幼稚園必要建設用地及時納入相關規劃,會同教育部門加強對配套幼稚園的建設、驗收、移交等環節的監管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完善幼稚園教職勞工事(勞動)、工資待遇、社會保障和職稱評聘政策。價格、财政、教育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幼稚園收費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要監督指導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分别對取得辦學許可證的非營利性幼稚園和營利性幼稚園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金融監管部門要對民辦園并購、融資上市等行為進行規範監管。黨委政法委組織協調公安、司法等政法機關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幼稚園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依法嚴厲打擊侵害幼兒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推動幼稚園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三十三)建立督導問責機制。将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省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估的重要内容,作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督查工作的重點任務,納入督導評估和目标考核體系。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制定普及學前教育督導評估辦法,以縣為機關對普及學前教育情況進行評估,省級為主推動實施,國家稽核認定。省一級建立專項督查機制,加強對普惠性資源配置、教師隊伍建設、經費投入與成本分擔機制等政府責任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并将結果向社會公示。對發展學前教育成績突出的地區予以表彰獎勵,對履行職責不力、沒有如期完成發展目标地區的責任人予以問責。

(三十四)研究制定學前教育法。加快推進學前教育立法,進一步明确學前教育在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地位和公益普惠屬性,強化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學前教育規劃、投入、資源配置、師資隊伍建設和監管等方面的責任,明确舉辦者對幼稚園辦園條件、師資聘任、工資待遇、運轉保障、經費使用與财務管理等方面的責任,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園行為的懲治力度,推進學前教育走上依法辦園、依法治教的軌道,保障幼兒身心健康成長。

(三十五)營造良好氛圍。教育部門會同宣傳、廣電部門及新聞媒體認真遴選并廣泛宣傳各地學前教育工作的典型經驗,以及為發展學前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事迹,積極開展“全國學前教育宣傳月”等宣傳教育活動,傳播科學育兒理念和知識,集中宣傳展示先進典型經驗,大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援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良好氛圍。

十一、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品質的意見(節選)

(2019年6月23日)

五、深化關鍵領域改革,為提高教育品質創造條件

16.加強課程教材建設。國家建立義務教育課程方案、課程标準修訂和實施監測機制,完善教材管理辦法。省級教育部門制定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開發與實施指南,并建立審議評估和品質監測制度。縣級教育部門要加強校本課程監管,建構學校間共建共享機制。學校要提高校本課程品質,校本課程原則上不編寫教材。嚴禁用地方課程、校本課程取代國家課程,嚴禁使用未經審定的教材。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引進境外課程、使用境外教材。完善義務教育裝備基本标準,有條件的地方可建設創新實驗室、綜合實驗室。

17.完善招生考試制度。推進義務教育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全覆寫。健全聯控聯保機制,精準做好控辍保學工作。嚴禁以各類考試、競賽、教育訓練成績或證書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不得以面試、評測等名義選拔學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納入審批地統一管理,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對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的,實行電腦随機錄取。高中階段學校實行基于國中學業水準考試成績、結合綜合素質評價的招生錄取模式,落實優質普通高中招生名額配置設定到國中政策,公辦民辦普通高中按審批機關統一準許的招生計劃、範圍、标準和方式同步招生。穩步推進國中學業水準考試省級統一命題,堅持以課程标準為命題依據,不得制定考試大綱,不斷提高命題水準。

26.營造良好生态。全黨全社會都要關心支援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品質工作。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确輿論導向,做好黨的教育方針、科學教育觀念和教育教學改革典型經驗宣傳報道。堅決治理校外違規教育訓練和競賽行為。大力營造義務教育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良好氛圍,更好發揮義務教育在實作中華民族偉大複興中國夢中的奠基作用。

(新華社北京7月8日電)

十二、教育部關于大力推進幼稚園與國小科學銜接的指導意見(節選)

教基〔2021〕4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兒童為本。關注兒童發展的連續性,尊重兒童的原有經驗和發展差異;關注兒童發展的整體性,幫助兒童做好身心全面準備和适應;關注兒童發展的可持續性,培養有益于兒童終身發展的習慣與能力。

堅持雙向銜接。強化銜接意識,幼稚園與國小協同合作,科學做好入學準備和入學适應,促進兒童順利過渡。

堅持系統推進。整合多方教育資源,行政、教科研、幼稚園和國小統籌關聯,家園校共育,形成合力。

堅持規範管理。建立動态監管機制,加大治理力度,糾正和扭轉校外教育訓練機構、幼稚園和國小違背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的做法和行為。

(三)主要目标

全面推進幼稚園和國小實施入學準備和入學适應教育,減緩銜接坡度,幫助兒童順利實作從幼稚園到國小的過渡。幼稚園和國小教師及家長的教育觀念與教育行為明顯轉變,幼小協同的有效機制基本建立,科學銜接的教育生态基本形成。

二、重點任務

(一)改變銜接意識薄弱,國小和幼稚園教育分離的狀況,建立幼小協同合作機制,為兒童搭建從幼稚園到國小過渡的階梯,推動雙向銜接。

(二)改變過度重視知識準備,超标教學、超前學習的狀況,規範學校和校外教育訓練機構的教育教學行為,合理做好入學準備和入學适應,做好科學銜接。

(三)改變銜接機制不健全的狀況,建立行政推動、教科研支援、教育機構和家長共同參與的機制,整合多方資源,實作有效銜接。

三、主要舉措

(五)加大綜合治理力度。各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持續加大對校外教育訓練機構、國小、幼稚園違反教育規律行為的治理力度,開展專項治理。落實國家有關規定,校外教育訓練機構不得對學前兒童違規進行教育訓練。國小嚴格執行免試就近入學,嚴禁以各類考試、競賽、教育訓練成績或證書等作為招生依據,堅持按課程标準零起點教學。幼稚園滿足需要的地方,國小不得舉辦學前班。幼稚園不得提前教授國小課程内容,不得布置讀寫算家庭作業,不得設學前班,幼稚園出現大班幼兒流失的情況,應及時了解原因和去向,并向當地教育部門報告。教育部門應根據有關線索,對接收學前兒童違規開展教育訓練的校外教育訓練機構進行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将黑名單資訊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台,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對辦學行為嚴重違規的幼稚園和國小,追究校長、園長和有關教師的責任。

教育部2021年3月3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黨委宣傳部、網信辦、教育廳(教委)、民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國資委、廣播電視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教育訓練負擔的意見》,指導各地做好校外教育訓練廣告管控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清理整治

(一)目标要求。嚴格落實有關政策檔案要求,不區分學科類、非學科類,要確定做到主流媒體及其新媒體、網絡平台以及公共場所、居民區等線上線下空間不刊登、不播發面向中國小(含幼稚園)的校外教育訓練廣告。要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對主流媒體及其新媒體、網絡平台以及公共場所、居民區等線上線下空間校外教育訓練廣告開展全面排查,清理存量、杜絕增量。要綜合運用輿論引導、企業自律、行業管理、市場準入、監管執法、社會共治等多種手段,確定“雙減”政策要求落實到位。

(二)組織傳播平台自查。立即組織主流媒體及其新媒體、網絡平台企業、戶外廣告位經營管理機關等相關市場主體開展自查整改。要求相關傳播平台全面梳理在播、在刊廣告,發現校外教育訓練廣告立即停止刊播。進一步完善廣告釋出稽核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尤其注意防止以節(欄)目、“軟文”等方式變相釋出校外教育訓練廣告。對于未按要求停止刊播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機關和人員責任;廣告内容虛假違法且未按期自行整改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加大監管力度。要暢通舉報投訴途徑、加大線索梳理和廣告監測力度,及時發現、制止釋出校外教育訓練廣告行為。要結合地方實際,對轄區内重點媒體、網絡平台企業、主要校外教育訓練機構以及廣告經營、制作企業開展聯合約談,适時組織聯合執法行動,形成高壓态勢。要依法從嚴查處利用節(欄)目、“軟文”等方式變相釋出校外教育訓練廣告的行為,對于誇大教育訓練效果、誤導公衆教育觀念、制造焦慮的虛假違法校外教育訓練廣告依法從重處罰。要加大校園内及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力度,嚴厲查處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内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以及利用中國小和幼稚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釋出或變相釋出廣告的行為。要适時曝光典型違法違規案例,形成有效震懾。

二、加強日常管控

(一)強化廣告管控與校外教育訓練機構審批管理的協同。市場監管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将校外教育訓練廣告管控納入對校外教育訓練機構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的範圍。對于違反政策規定釋出校外教育訓練廣告的校外教育訓練機構,要加大對其日常監管力度和随機抽查頻次。要将校外教育訓練機構廣告活動情況作為對其相關資質管理的重要内容,對于多次違規釋出校外教育訓練廣告或者釋出虛假違法校外教育訓練廣告情節惡劣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二)強化廣告管控與媒體管理的協同。要将校外教育訓練廣告管控納入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行業管理重點内容,對于違反政策代理、制作、刊登、播發校外教育訓練廣告的傳統媒體機關,要依法依規追究機關及有關人員責任。要将校外教育訓練廣告管控納入網際網路資訊管理的重點内容,對于違反政策代理、制作、刊登、播發校外教育訓練廣告的電商平台和其他網際網路企業,要堅決依法處置。

(三)強化國有企業等機關所屬廣告牌和廣告位的管控。要将不刊登、不播發校外教育訓練廣告作為加強國有企業管理的一項工作任務,堅決杜絕鐵路、地鐵、公共汽車、國有廠礦機關以及公交站台所屬廣告牌廣告位刊發校外教育訓練廣告。

(四)支援基層開展戶外廣告日常管理。要調動鄉鎮、街道主動參與校外教育訓練廣告管控工作的積極性,支援基層對商業樓宇、居民區等進行網格化管理,加大排查力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釋出校外教育訓練廣告行為。要結合地方實際,積極組織、支援、引導社群工作者、志願者等加入廣告管控工作,發揮社會共治效果。

三、健全管控機制

(一)強化跨部門協同監管。要充分發揮“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作用,做好校外教育訓練廣告管控工作。宣傳、網信、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要加強對廣播電視、報紙、期刊和網絡平台的管理,確定各類線上線下傳播平台落實好政策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教育等有關部門強化對校外教育訓練廣告監管,加強廣告執法,嚴厲打擊相關虛假違法廣告。教育部門、民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校外教育訓練機構的年審年檢工作,對經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确認并移交的校外教育訓練機構違法違規釋出校外教育訓練廣告的情形,依法在年檢、評估、信用資訊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相應處理。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要督促、指導國有企業落實政策要求,加強對所屬廣告位、廣告牌的管理。城市管理部門要做好對城市公共場所廣告位、廣告牌設施設定的管理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要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加強對校園周邊等重點區域的排查,依法制止随意散發校外教育訓練宣傳品的行為,保持校園周邊環境幹淨有序。

(二)強化分析研判和輿情應對。建立健全資訊共享和分析研判機制,及時發現變相、變種校外教育訓練廣告,完善管控手段。針對廣告的宣傳輿論屬性,建立健全重點輿情聯合應對機制,對涉校外教育訓練廣告輿情聯合研判、聯合應對,及時處置輿情事件。

(三)強化信用監管和行業自律。推動信用監管與行業監管關聯,加強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制度,依法依規嚴懲制作、釋出虛假違法校外教育訓練廣告行為。引導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推動相關市場主體自覺遵守有關政策要求。

四、抓好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上司。要在地方黨委、政府統一上司下,把做好校外教育訓練廣告管控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切實做到認識到位、措施到位、責任到位。要制定廣告管控工作方案,加強對當地主要校外教育訓練機構、主流媒體及其新媒體、網絡平台等的重點監管,做好對學校、商業樓宇、居民小區等區域的日常監管。

(二)強化督促指導。要将校外教育訓練廣告管控納入教育督導範圍,層層傳導壓力、壓實責任。要加強條線指導,綜合施策,積極穩妥推進工作,讓校外教育訓練廣告管控工作得到群衆擁護、社會了解和市場主體信服。要及時研判形勢、更新管控措施,有效應對變相釋出校外教育訓練廣告等新問題。

(三)做好宣傳引導。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消除社會誤讀誤解。要加強對學生、家長的引導,通過開展家訪活動、印發宣傳資料、制作釋出公益廣告等多種形式,宣傳國家政策要求,宣講正确的育人觀念,緩解家長焦慮情緒。

各地有關部門要及時總結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向上級機關報告。

市場監管總局 中央宣傳部 中央網信辦

教育部 民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務院國資委 廣電總局

2021年11月3日

來源: 久洋之法料

釋出機關: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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