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和律師以外的幾種特定身份的人擔任自己的辯護人。在律師辯護人和非律師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的問題上,非律師辯護人在偵查階段不得介入是一個原則。不僅如此,在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非律師辯護人也有很多限制。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檢察院依法可以不允許非律師辯護人介入案件。今天的《國傑律師說》就和你說一說,檢察院不允許非律師辯護人介入審查起訴階段的法定情況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檢察院不允許非律師辯護人介入審查起訴階段的法定情況有以下4種:
1、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有同案犯在逃,有關案情不宜在審查起訴階段公開。
2、還需要繼續偵查的;
——在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的情況下,案情也不宜公開。
3、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這種不宜公開。
4、對案件推進可能有影響的。
——有事實表明存在串供、毀滅、僞造證據或者危害證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國傑律師說》認為,律師作為辯護人有自己法定的權利,包括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會見、通信以及查閱、摘抄、複制案卷材料等合法的執業權利。這些權利是律師作為司法共同體人員在特定的執業規範和職業倫理的架構下,為行使辯護權而賦予律師群體的權利。非律師辯護人既不受律師職業倫理和執業規範的限制,也不會為錯誤地行使辯護權而受到職業生涯的影響,是以在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的過程中會受到很多的限制!這些限制,都會影響犯罪嫌疑人辯護權的行使,是以,委托非律師作為辯護人,不是一個合适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