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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一男子捕撈0.8公斤水産品被判刑!法院這樣解釋

作者:星星飛翔

2021年3月16日,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羅某某非法捕撈水産品一案,法院以羅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

▼庭審現場▼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羅某某在長沙市開福區福元路大橋東側附近水域,放置蝦籠網,被長沙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當場查獲蝦籠網5個,捕獲的各類水産品共計0.8公斤。

長沙一男子捕撈0.8公斤水産品被判刑!法院這樣解釋

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産品,屬于情節嚴重,跟捕撈水産品的數量或價值沒有關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長沙哪些區域禁漁?

湘江長沙段、浏陽河、撈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嶽麓段和甯鄉段、龍王港湘江河口至楓林路橋段、沙河湘江河口至譚家巷水閘段等重點水域。其他重點水域的禁漁範圍和時間,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确定。(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長沙市重點水域常年禁漁的通告》)

什麼是禁漁期?

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産種資源保護區以外的天然水域,最遲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實行暫定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産性捕撈。(農業農村部《長江十年禁漁計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湖南省漁業條例》等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重點水域實施常年禁漁。(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長沙市重點水域常年禁漁的通告》)

哪些屬于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禁止炸魚、毒魚、電力捕魚。禁止使用迷魂陣、攔江網、布圍子(沙套網)、蝦陣、二密網、麻布網、布毫、密毫、麻毫、放涵筒、塞春湖(港)。禁止使用機動船拖帶鐵爪耙捕撈河蚌和其他水生動物。禁止攔河、攔湖截捕或在魚類洄遊通道以及閘門上套網捕魚。禁止使用鸬鹚捕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鸬鹚捕魚時,須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準許。禁止使用矮圍子(含泥圍子)捕魚。血防矮圍應當常年蓄水滅螺,不準放水捕魚。(《湖南省漁業條例》第二十三條)

長沙是長江中遊城市群的中心城市和“一帶一路”的重要節點城市,長沙法院充分認識到省會城市在環境資源開發保護方面面臨的嚴峻形勢和承擔的重大責任,準确把握環境資源審判的切入點和着力點,努力探索環境資源審判長沙模式,形成了院庭長開庭常态化、集中審執高效化、司法宣傳規模化的環資審判工作特色。2018年以來,長沙法院審結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585件,有效打擊了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長沙法院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實施為契機,加大環境資源犯罪打擊力度,開展“環境資源審判利劍專項行動”,服務保障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退捕等工作。

來源:長沙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