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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億私募資金被易派管理機構惡意挪用,推卸責任?基金到期後才知道資金被挪用,籌集資金從未流向投資标的基金經理推卸責任?

上海知名财富管理公司魯派投資集團("俞派")的風控再次受到折磨。最近,從該公司擁有的私募股權産品中挪用資金的事件曝光。

此事始于四年前,2016年6月,私募股權公司泸州資産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禹州資産")作為基金管理人,成立了"渝州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續期為2年,可延長1年。

2016年6月20日,投資人周先生與漳州資産、招商證券簽訂"兖州智能制造2018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投資300萬元,認購費3萬元。其中,基金經理是漳州的資産,基金托管人是招商證券。

2.3億私募資金被易派管理機構惡意挪用,推卸責任?基金到期後才知道資金被挪用,籌集資金從未流向投資标的基金經理推卸責任?

三年後,當基金即将到期時,周先生等待"私募股權資金被挪用"的消息,300萬元本金飛得無翅高飛。

幕後到底發生了什麼?私募股權将何去何從?

9月17日,北京朝陽警方以涉嫌合同詐騙罪開通了合夥企業投資智能制造基金的實際控制人,公安機關正在全面查處盜竊案。一些投資者已經對智能制造基金提起訴訟,這些訴訟正在審理中,尚未由司法部門決定。"

<該基金應>h1級"pgc-h-right-arrow",以了解資金已被挪用</h1>

周律師、上海公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光表示:"本次私募股權基金共募集資金2.3億元。根據合同第11章"投資基金"的協定,該基金主要投資于廣州天河明安萬宇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明安萬宇合夥企業"),主要投資于目标企業卓朗智能機械有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

2016年6月29日,周先生收到周先生的确認信。

"漳州市資産公告和聲明披露,卓朗智能機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完成空牌上市,周先生投資的私募股權基金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他說。

2019年6月10日,泸州資産向投資者宣布,2019年5月31日,明安萬宇經理北京國投明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國投明安")向基金發出2019年退出前報告,表示将于2019年7月28日收到投資本金和收益,并于到期日開始清算, 清算期為2個月,用于結算收入和繳納稅費。

然而,四個月後,泸州資産再次發來《臨時披露公告》,原本順利投資破發問題。

根據《臨時資訊披露通知》,在基金募集和存續期間,明安萬宇基金經理郭投資明安及其實際控制人兼法定代表人周明,通過僞造交易法律檔案、投資資金轉賬銀行流程、投後管理報告,部分資金已被入行網頁和視訊, 惡意挪用基金資産,并于2019年10月20日失去連結。

"對于上述犯罪行為,漳州資産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北京市警察局朝陽分局調查組于2019年10月25日就涉嫌合同詐騙出具了《案件回執》。截至本公告釋出之日,漳州資産正全力配合公安機關調查驗證,以期逮捕周明,核實資金來源,追回資金。"漳州的資産說。

周小川随後尋求談判,但毫無結果。"事實上,該基金的投資資金早已被周明挪用,卓朗智能機械有限公司在空殼上市後與周先生的私募股權投資毫無關系。如果你找卓朗智能及其相關股東來檢查,你就能發現問題所在。但三年多來,漳州的資産幾乎無濟于事,風控幾乎不存在。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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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七新寶介紹,明安萬宇(有限合夥)擁有三名股東,其中泸州資産、深圳前海中興泰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和國投明安分别持有約94.3%、5.3%和0.4%。

"作為基金管理人,從漳州的資産中籌集資金後,将其轉移到明安萬宇(有限合夥)賬戶,有限合夥企業投資于上市公司的股權。但這些資金被國投明安事實上的掌管周明挪用,從未投資上市公司股權。何光指出。

何關認為,漳州的資産應對不按照誠信勤勉的原則管理和使用本基金的資産承擔法律責任。

他進一步分析,首先,漳州資産讓"雙GP"模式轉變為"單GP"模式,埋下了事故隐患。合同中約定,明安萬軒(有限合夥)應有兩名普通合夥人(即國投明安、廣州彙軒奧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的是共同管理、互相監督、互相限制,但實際上隻有國投明安為普通合夥人。在此過程中,漳州的資産沒有提出任何質疑,沒有進行任何更正,也沒有采取任何預防措施。

其次,漳州的資産沒有履行股權核實義務,沒有如期整改。例如,根據對漳州資産的解釋,雖然發現卓朗智能機械有限公司股東名冊中沒有明安萬軒(有限合夥),但未與卓朗智能機械有限公司大股東進行任何協商核實,涉嫌渎職。

最後,基金投資明安萬宇(有限合夥)後,漳州的資産未能履行監管和管理職責。作為明安萬宇(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人,泸州資産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并有權查閱合夥企業賬簿等财務資訊。然而,其虛僞的周明僞造投資資金轉入銀行水、投資後管理報告,部分資金已經到達銀行的網頁,沒有履行監管、核實的職責,就連明安萬宇(有限合夥)本身也從未進行過基金備案,漳州資産也未得到整改。作為有限合夥人,泸州資産并未履行控制基金投後風險的責任。

"涉案資金被明安萬軒(有限合夥)執行合夥人周明非法挪用,這是對漳州資産的片面稱呼,尚未得到公安機關的核實。"他關認為。

他還表示,截至2019年底,該案已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立案并已開庭審理,但判決仍在審理中。除周先生外,其他投資者也起訴了路牌和泸州的資産,預計法院将對案件結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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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值得探讨的一點是,漳州作為管理人,将募集的資金投入到較低級别的合夥企業後,但下級合夥企業犯了合同欺詐罪,募集的資金并沒有按原先設想進行投資,而是被下級合夥企業的負責人掃地出門。他說。

"争論的焦點是,私募股權合同的目的到底是什麼?"他認為。是籌集資金投資低級合夥企業,設立基金,完成合同的目的嗎?還是在此基礎上,根據私募股權合同,披露内容,确認最終投資基金設立?我堅持認為一定是後者。"

随着地雷爆炸事件的出現,私募股權基金亟需監管。

"當低級投資公司出現問題時,負責籌集資金的基金經理會推卸責任,應該防止此類問題的發生。他說。

9月11日,證監會就《關于加強私募股權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在私募股權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公開或變相募募公募資金、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不遵守登記備案義務、普遍場外經營、 複雜的集團經營、資金池運作、剛性支付、利潤轉移、自籌資金等,甚至挪用、挪用資金财産、非法集資等嚴重侵犯投資者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行業風險逐漸顯現。"

上述征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不得從事私募股權基金業務,不得從事13項行為,包括:不按合同進行投資經營或者向投資者披露資訊;不按合同約定進行投資經營;不按合同約定經營;不向投資者披露資訊;

"在這種情況下,該基金應該屬于股權投資基金,"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金融律師告訴21世紀經濟。股權投資基金是付出代價獲得股權的,既然投資了上市公司,查了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單,一目了然,這是基金經理最基本的要求,漳州資産作為基金經理,沒有做到,沒有盡職盡責甚至重大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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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編輯:李建華 實習生:郭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