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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将被從重處罰,最嚴可判無期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這份《意見》指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财物價值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雷鋒網(公衆号:雷鋒網)看到,其中,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财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公私财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該《意見》指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标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從業人員實施詐騙的; 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幫派的; 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内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詐騙殘障人士、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極其親屬财物的;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以赈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幹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利用“釣魚網站”連結、“木馬”程式連結、網絡滲透等隐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以下為《意見》全文:

電信詐騙将被從重處罰,最嚴可判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