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上看,銀監會認為,“p2p網貸的定位,仍是傳統金融的補充”。細則中将網絡借貸中不得從事的活動由12項增至13項,比去年底的細則初稿增加了禁止債權轉讓的相關說明。
關于資金存管問題,細則明确規定,網貸的資金必須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進行存管,隻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才是“網貸”資金的存管者,而不是其他機構。
對于借款額度限制,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答記者問中表示,“從p2p的定位看,必須把它定位在小額分散”。
細則明确了小額分散的理念,特别在資産端明确了借款的單一個體的上限,其中規定,單一的個體、單一的自然人在一個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萬,單一組織、法人在單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萬,單一自然人在多個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萬,單個法人在多個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萬。
雷鋒網(公衆号:雷鋒網)了解到,這一規定與之前的傳聞一樣,而這也可能讓一些大額标的平台面臨轉型或主動退出,因為很多機構的項目金額巨大,上千萬有不少。
李均鋒表示,這種安排是基于三方面的考慮:
第一,進一步明确“網貸”機構定位的需要。網際網路金融,尤其是p2p,它的定位是要解決傳統金融機構中不能被覆寫,或者不能得到很好的便利化得到融資服務的投資人和借款人的需求,而這類需求都是小額的,服務對象也是個體經營者、個體消費者、小微企業、農民等。
第二,網際網路技術,利用網際網路管道及雲計算、大資料的技術,從目前來看,在風險控制和資訊搜集上也隻能定位為小額融資需求,大額融資需求單靠網上的資訊搜集、大資料的處理,解決不了風險控制的問題。
第三,從國際慣例來講,其他國家如美國、英國,現存的比較規範的網絡借貸機構,定位也是小額。
另一方面,網貸限額也讓行業資訊共享的問題浮出了水面。如果沒有借貸資訊共享系統,也就無法知道個人或企業的貸款是否超出了限制。目前來看,各p2p平台的資訊并不共享,行業也沒有統一的系統,這也讓細則中的規定難以實施。
下面雷鋒網梳理一下網貸監管細則的關鍵發展:
2014年4月,銀監會釋出《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并啟動p2p監管細則的研究工作;
2015年7月,央行釋出《網際網路金融指導意見》,鼓勵網際網路金融創新,并指出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确資訊中介性質,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2015年11月,網際網路金融統計制度納入央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制度中,重點包括p2p網貸;
2015年12月,《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釋出,開始公開征求意見;
2016年4月,國務院組織14個部委召開電視會議,将在全國範圍内啟動有關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專項整治,為期一年;
2016年5月,國務院下發互金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2016年8月,銀監會正式下發了《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評估稿)》。
本文作者:張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