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對象了嗎?準備什麼時候結婚啊?怎麼還不談戀愛啊?那還不抓緊時間相親……”每逢春節就到單身族被催婚、逼相親的高峰時期,團圓飯桌上被七大姑八大姨輪番追問,還有人甚至把春節過成了“相親節”。
必修課1:親戚一直逼我相親,行為違法嗎?
【律師解答】
别人逼你相親,行為沒有違法。法律規定結婚自由,你不想結婚,任何人都不能逼你,如果逼你,那就是違法!當然,如果隻是關心你,想要給你介紹對象,要你去相親,那這個就不違法了。另外,親戚讓你去相親,出發點大多都是希望你好,你也要學會換位思考,親戚怎麼不逼别人相親呢!
必修課2:相親成功,男方要我返還戀愛期間他送的财物,我需要返還嗎?
【律師建議】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于贈與性質,贈與已實際履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比如“520”、“1314”等具有表示愛意等特殊意義的微信紅包、紀念日禮物等,一般應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需要返還。
另外,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大額财物,一般應認定為彩禮。你們沒有辦理結婚證,彩禮是應當返還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适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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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禮不屬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範疇,彩禮從客觀上講是一種民間習俗,并沒有被法律明文禁止。是以,彩禮本身不具有違法性。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也應本着公序良俗的原則,彼此真誠的善待對方。當然,戀愛期間的雙方情投意合結婚後,夫妻雙方更加應該重言傳、重身教,教知識、育品德,身體力行、耳濡目染,建立良好的家庭、家教、家風。
作者:
殷翔宇
安徽殷坪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策 劃
安徽省法治宣傳和研究中心
安徽省律師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