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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有风险,加上几个字或许能免责

作者:TV法律微服务

#普法行动#民间借贷中,常常提到担保两个字,实际上担保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四种具体形式的统称。近年来,替亲朋好友担保,最后变成替朋友还钱的事件,屡有发生。担保,绝非儿戏,其中责任重大,在决定替人担保的时候,一定要对借款人的信誉、偿还能力和经济状况,有清晰的了解和判断,如果风险系数过高,不妨学会委婉拒绝。虽然法律规定,保证人把钱付给出借人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但是,这明摆着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因此,对于担保这件事,请您一定要慎之又慎。

替人担保有风险,加上几个字或许能免责

那么有没有可能,既做了保证,又能最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呢?今天小编跟您聊聊担保中的那些事。

在签订担保协议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另外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如果在签订担保协议时,约定担保为连带担保,那么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除了“一般”两个字外,还可以加上“承担保证责任属个人债务”。毕竟个人债务与“共有债务”不同,尤其对于已婚人士来说,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关键词是,知情、同意、追认、用于共同生活等。而在保证责任中,仅仅是一方签字,配偶一方是否知情、是否取得收益、收益的用途等等,这些都需要举证。因此,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如果加上“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个人债务”,可以撇清婚姻中另一方的关系。

替人担保有风险,加上几个字或许能免责

除此之外,保证人为了更放心,可以在保证协议中写明,“出借人要监督专款专用”。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协议,保证人作为第三方,没有办法插手,但是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协议”中,附上条件,也就是说,出借人要承担起监督专款专用的责任。一旦因为出借人没有监督专款专用,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这即可以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更改了借款合同角度解释,也可以从附条件保证合同借款人违约,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角度去诠释。

小编提示您,“一般”“个人债务”“监督专款专用”,仅仅是控制保证责任的几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还有混合担保、公司负责人越权担保等问题。担保有风险,一定不要随意承诺替他人担保,尤其是在合同中出现“连带”两个字的时候,切记,“连带”责任重大,而且非常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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