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证监会北京市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王立群发出警告信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第130号)。据认定,王立群作为北京汉邦高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高科",300449.SZ)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北京金石伟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时,违反了资金方"泰达宏利投资2号"来源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保证收入承诺, Ltd.在2018年并支持筹款。《证券发行及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38条和第41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市监管局决定对王立群发出警告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王立群应当遵守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北京汉邦高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企业,成立于2004年10月9日,2015年4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300449。公司主营业务为安防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监控系统的销售与安装。截至2021年7月22日,公司大股东为王立群,持股11.41%。汉邦高科2021年半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经理为王立群。
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及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实施,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运营的效率和效益。
《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发行人在发行申请批准后、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停或暂停发行,并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发证条件受到影响的,应当重新执行审批程序。
《证券发行及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标准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指南是否明确规定,任何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予以披露。
以下为原文:
关于行政监管措施向王立群发出警告信的决定
130 (2021).
王立群:
据悉,作为北京汉邦高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在2018年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北京金石威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资金支持, 存在向认购人作出保证收入承诺的情况,"泰达宏利中兵投资2号",这违反了《证券发行及承销管理办法》第17条(证监会令第121号)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及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38条及第41条的规定,本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你发出警告信。您应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您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九月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