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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子女订婚约涉及的多个法律问题话题导入传播法律知识律师说

作者:断续器

近日,因为未成年女儿订“娃娃亲”,四川一对父母收到法院发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新闻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没想到2021年了为未成年人包办婚姻这种现象依然存在。事情是这样的:刘某听说同村的雷某某、邱某某的女儿邱某甲初中毕业后闲留家中,考虑到自己的儿子张某尚未恋爱,于是就请托同村村民柯某到雷某某家说媒,其后,双方家长开始为二人议亲。2020年1月,雷某某收取了张某彩礼金8万元后,于当年7月份为两人订立婚约。之后张某带邱某外出打工,2021年7月张某与邱某(未成年)因性格不合决定分居,张某将邱某送回其父母家中,但双方因彩礼返还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该案后,经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自愿退还原告彩礼。

鉴于双方父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案的承办法官对邱某某、雷某某进行了训诫,并向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这也是四川省首张《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这看起来是个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但背后却反映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为未成年子女订婚约涉及的多个法律问题话题导入传播法律知识律师说

第一,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是否合法的问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明文禁止父母为未成年人订婚。甚至在未成年人成年后也不能马上结婚,在我国,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才能结婚。《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可见该案例中方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民法典》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而且其中的彩礼承诺、婚约和同居行为均不为法律承认和保护。

第二,本案中彩礼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本案经法院调解后,邱某一家自愿退还张某的彩礼。那么我们来看下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功需要判决的话,这个案件中邱某一家是否需要将彩礼返还给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因邱某是未成年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双方并未登记结婚,符合“解释一”第一款第二项,因此法院应当支持邱某一家将彩礼返还给张某,但是会酌情扣除双方同居期间花费的彩礼款项。

第三,本案中张某和未成年少女邱某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为新闻并未披露邱某、张某的年龄,如果双方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张某已满16周岁(我国年满16周岁触犯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邱某还不满14周岁,那么不管邱某是否自愿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均构成强奸罪,还要在法定刑期从重处罚。如果双方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张某不满16周岁或者邱某已满14周岁且系双方自愿,那么张某不构成强奸罪。

写在最后,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女孩的父母应担起责任,及时补上家庭监护缺失的问题,为孩子撑起成长的“保护伞”,而不是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作者 张婷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