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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贪污妻子1万元后被发现贷款,法院:离婚后归还

作者:南方都市报

南都新闻记者赵青记者刘雅还债钱,天上地,但夫妻离婚后的婚姻贷款怎么算账?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件。

董女士和骆家辉于2014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7年6月1日,董女士从她的账户中转入骆家辉的账户43万元,用于建造新房子。

董女士随后发现了情况,并要求骆家辉先生,骆家辉于2018年3月5日向董女士发出了借方通知书,称她已经借了1万元并偿还。2018年8月30日,骆家辉签发了另一份证明,称56万元,包括上述43万元,是董女士的钱。

2019年8月26日,董女士与骆家辉律师被白云法院庭审,因上述1万元未办理,董女士在另一起案件中起诉骆家辉,要求他偿还1万元贷款。

骆家辉反驳说,这张纸条是在董女士的威胁下制作的,并不是他的意思。

法院认为,骆家辉从他的账户中提取了1万美元,这笔钱来自骆家辉于2018年8月30日签发的一份证明,骆家辉认定该证明是董女士的个人财产。

在与董女士的关系中,骆家辉自愿向董女士出具了与此案有关的1万元贷款票据,称他向董女士借了1万元,并明确表示有偿付。

虽然骆家辉的辩护方被董女士逼迫出借方票据,但该对账单没有提交证据支持,他的辩护法院拒绝接受,如果1万元的案件用于住房开支,那么,骆家辉自愿向董女士出具了10000元的贷款票据,这是不合理的。

董女士和骆家辉离婚的案例,涉及的10000元应按照普通债对债关系处理。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骆家辉向董女士偿还贷款1万元,双方送达利息上诉,不上诉。

法官指出,《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一般由夫妻共同拥有,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内财产和婚前财产达成协议。配偶一方拥有的财产已被明确承认为另一方拥有的财产,并应被承认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用对方的个人财产用于自己的个人事务,则视为正常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离婚后仍可要求将钱款返还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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