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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最新法规或约束高铁“霸座”行为:严厉性提档升级 乘务员可直接报警

作者: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征求意见稿)》。该行政规章或将以法律形式确定霸座行为的处理办法。对此,有法律人士认为,这是对“霸座”行为处置程序的提档升级,惩治的措施将更具有严厉性。

律师解读最新法规或约束高铁“霸座”行为:严厉性提档升级 乘务员可直接报警

“霸座”写入行政规章 赋予铁路部门报警义务

记者查看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发现,其中在第四章写明:“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涂改、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恶意逃票或霸座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这样的规定意味着什么?和以前对霸座行为的处置有什么不一样?资深律师、时评人庄志明对此进行了解答。

庄志明律师解释道,此次《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属于行政规章,这代表着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霸座行为的处置程序。他认为,该项关于通知公安机关的做法,很新颖的,也很少出现在行政规章中。“发生霸座的行为,要求铁路部门报警,是赋予了铁路部门报警的权利,也是义务。”也就是说,如果铁路部门发现这个行为时,是应当报警的。

严厉性提档升级:铁路部门可不做出警告或教育直接报警

记者梳理了近年较火的两起霸座事件:

2018年8月21日,在从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一名男乘客不肯对号入座,却抢占女乘客的座位,列车长和乘警劝说无果。对此,济南铁路局客服表示,强行霸占其他乘客座位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乘警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8月24日,高铁“霸座”男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律师解读最新法规或约束高铁“霸座”行为:严厉性提档升级 乘务员可直接报警

2018年9月19日,周某某乘坐g6078次列车强占他人座位且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经依法调查取证,认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周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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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发现,铁路部门非司法部门,在处理霸座行为时缺乏执法权,多以协调、教育、口头警告、限制出行等为主,行为恶劣也只能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庄志明律师认为,此次《意见》中明确铁路部门报警条例中,并无“前缀”性,也就是说,一旦发生报警行为,乘务人员可以不经教育、协调的环节,直接通知公安,由公安机关处理。

“这样来看,严厉性不一样,这个规定没有‘经教育无效’的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报警。对铁路部门来说,不必要做相应教育工作,不给你机会了。”

公安机关受理后,一般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寻衅滋事行为处理,如果霸座行为还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则应当同时依法处理。

庄律师表示,此次《意见》中的这项规定,是对于霸座行为在某种程度的升级,对霸座人来讲,严厉性提高了,该做法“对维护铁路运营秩序有好处,对维护乘客的利益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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