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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是否合法

(一)

2000年,曾某与李某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曾某子女不同意父亲再婚而扣留曾某户口簿以及身份证,曾某事后在派出所补开身份证明提交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2008年,曾某因病去世,李某依遗嘱继承了曾某大部分财产。2010年,曾某的子女以结婚证不全、结婚登记申请上曾某指印是李某造假为由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父亲的结婚登记。

案例中的情形在一些影视中也曾看到过,只不过影视中对于其中原委的解析一般都处理的比较粗略,结局也一般都是如大众希望看到的。其实,婚姻登记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对民事双方关系的确认,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应更注重双方是否自愿结婚这一实体问题。无论案例中的情形还是一些情节粗略的影视中,只要双方自愿且无法律禁止或无效情形,即认定婚姻登记有效,即使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也不足以否定婚姻登记行为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依《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处是民政局授权的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部门,具有婚姻登记管理职能。在办理李某和曾某结婚登记时,履行了国家行政机关应尽的登记审查义务。民政局要求曾某须到户籍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证明后方可领取结婚证,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的规定。所以案例中李某和曾某自愿、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曾某子女的起诉条件不成立,故被驳回。

(二)

1985年向某与文某领取村委会盖章的“结婚证”。期间二人育有两个孩子,后来因为家庭琐事以及工作上的问题,二人矛盾渐多,开始分居生活。到2012年,向某诉请离婚。

结婚登记村委会盖章,咋一看这事儿有点不靠谱,毕竟婚姻大事,这么做是在有点草率。然而,他们的婚姻登记究竟是否合法呢?根据相关法律,双方当事人虽于1985年7月25日领取结婚证,但该结婚证上体现发证机关加盖的是村委会印章,违反了国务院1980年10月23日批准、民政部1980年11月1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先(旗)、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第7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较远的,交通不便的地方,县(旗)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就近的有关基层单位办理结婚登记工作。所以,案例中的结婚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6条规定,向某、文某之间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应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最终没能调和好,同意向某的诉请。(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