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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禁水区休闲钓鱼措施 每个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竿

作者: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来源:上游新闻 - 重庆早报

近日,重庆市农乡委发布了《重庆市禁止游涯渔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7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和维护长江流域禁渔令的决定》,并已生效。明确规定,休闲渔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办法》规定,在每位垂钓者每日捕捞期间,截留的渔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公斤,多余的应当立即返还原水体。如果渔获物的重量超过2.5公斤,可以保留,其他渔获物应立即返回原水体。

禁渔令从每年的3月到6月举行

《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护长江流域禁渔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以及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要求。

《办法》对休闲钓鱼的定义:休闲钓鱼是指渔具捕捞方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利润,在不破坏渔业资源的原则下,用于娱乐目的的捕捞行为。

《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禁止捕捞、使用渔具、捕捞方式获取渔获物的行为。

《办法》要求禁止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捕鱼。禁渔区是常年禁止捕鱼的区域,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市农业和农村委员会设立的禁渔区。

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的0:00至6月30日的24:00。

每个钓鱼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以外,每个垂钓者应使用一根鱼竿(线),钓鱼时不得超过两个渔具,钩尖不得超过两个。

《办法》规定,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捕鱼:

(一)国家和我所在城市公布的违禁渔具;

(2)钓鱼用具、视频辅助工具等;

(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和巢料;

(四)以泥虾等水生生物为巢料;

(5)使用船只、木筏、其他漂浮物等工具;

(6)钩宽大于2cm的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办法》还要求在国家和市级禁止捕捞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市重点海洋野生动物被捕获的,应当立即归送回原水体。

每人每天的总渔获量不得超过2.5公斤

《办法》提出,每个垂钓者在每日捕捞期间,截留的渔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公斤,多余的应当立即返还原水体。如果渔获物的重量超过2.5公斤,可以保留,其他渔获物应立即返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不包括在渔获量管理中。

《办法》还提出,普通渔获量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1)鲱鱼(俗称蜗牛)、草鱼(俗称草棒)、蛞蝓(俗称白蛞蝓)、蛞蝓(俗称蛞蝓)、蛞蝓(俗称蛞蝓),总长度不小于30cm;

(2)鲤鱼(俗称鲤鱼),属(俗称经壳、红尖、绿鳍),总长度不小于20cm;

(三)属(俗称月桂鱼、母猪壳)、蛞蝓(俗称鲶鱼壳),总长度不小于10cm。

不符合上述规格的渔获物应立即归还原水体。

逐步建立健全钓鱼者实名登记备案制度

《办法》规定,禁止丢弃、分散和隐藏应立即返回原水体的渔获物。禁止在禁渔水域获取和销售渔获物及其产品。

同时,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可依托重庆市休闲钓鱼协会等行业协会逐步建立健全钓鱼者实名登记备案制度,引导垂钓者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安全捕捞、生态捕捞、文明捕捞。

《办法》还提出,垂钓者应有安全感,具备从事野外捕捞活动的物质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积极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垂钓者应自觉维护钓鱼水域的自然环境,不要破坏岸边的植被,不要乱扔垃圾,钓鱼时应收集并带走所有废物。

违反《办法》规定违法捕鱼的,依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渔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违反《办法》规定,捕获国家、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绝返还原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证在长江流域禁止捕捞活动的决定》,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责令禁止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制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由其规定。

上游记者刘波

本文摘自上游新闻——重庆早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国家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传播和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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