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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康失芬行车伤人案——中华法系的瑰宝《唐律疏议》

作者:恒念律所824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

51、康失芬行车伤人案——中华法系的瑰宝《唐律疏议》

吐鲁番出土的文书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件:百姓史拂那、曹没冒控告行客康失芬在大街上驱牛车快行,撞伤了自己的儿子金儿和女儿想子,造成金儿、想子腰骨损伤破碎。县官对致害人康失芬进行讯问,康失芬说自己所驾驶的是借来的车牛,驾驭不住,撞伤金儿、想子是事实,又说:“我要求保辜,先让金儿、想子接受一段时间的医疗,如果他们死了,我请求大人按照律条处断。”最后县令指示道:“准予保辜,先放了康失芬,俟后再判。”这里有个关键词“保辜”,它是什么呢?原来保辜是唐朝时处理伤害罪的一种特殊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在被害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规定一定的期限,根据期满之日被害人的死伤情况来决定致害人的刑事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致害人可以积极采取措施救治被害人,以减轻自己的罪责。

辜期的长短由伤害的方式和程度而定,伤害越重,期限越长,如被刀具所砍伤的保辜期限就长于被手脚殴伤的保辜期限。如果受害人在辜期内死亡,对致害人就要以杀人罪论处;如果辜期届满受害人没有死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死亡,加害人就只需承担伤害的罪责。

51、康失芬行车伤人案——中华法系的瑰宝《唐律疏议》
51、康失芬行车伤人案——中华法系的瑰宝《唐律疏议》

保辜制度是科学而合理的。伤害罪是一种结果罪,而当时的医疗水平比较低下,很多时候难以在伤害发生后立即准确界定其后果,规定过一段时间再来判断伤情的轻重,无疑更利于实现罪刑相应。另外,保辜制度规定如果致害人对被害人采取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则可以减轻罪责,从而促使致害人能够积极救治被害人,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也起到了良好作用。

通过保辜这一制度,我们可以看出唐代的立法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保辜制度规定在唐朝的一部大典《唐律疏议》中,《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堪称中华法系的瑰宝。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编撰的。高宗李治继位后,诏长孙无忌等修订了《永微律》。但是高宗发现,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在司法实践中,翻于对律文理解不一致,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所作的判决,刑罚相差悬殊。为了统一法律适用,高宗便下诏原修律人员为“律”作“疏议”。疏是疏通的意思,也就是要对律文加以解释。长孙无忌等弹精竭虑,花费了一年的时间对律文逐条进行注释和阐述。注疏完毕后,经高宗批准将疏议附于律文之后,享有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并颁行于天下,时称《永徽律疏》,即著名的《唐律疏议》,通常也简称为唐律。《唐律疏议》的这种将律文和疏议有机地融为一体的形式,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地把握和运用法律,也反映了唐朝在律学上的辉煌成就。

《唐律疏议》体系完整,内容完备。共12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既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律为唐律的首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它规定了法定刑的种类和适用原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内容具体包括五刑、十恶(封建统治者所认为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八议、官当、划分公罪(因履行公务致罪)与私罪(因谋私利而犯罪)、犯罪自首的要件、对老幼废疾者犯罪的减免、法律无明文规定时的类推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罚、化外人(指外国人)犯罪的处理等等。从第二篇《卫禁律》到第十篇《杂律》是关于实体法的内容,囊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调整范围非常广泛。第十一篇《捕亡律》和第十二篇《断狱律》则是有关捕捉罪犯和司法审判的一些程序上的规定。

51、康失芬行车伤人案——中华法系的瑰宝《唐律疏议》
51、康失芬行车伤人案——中华法系的瑰宝《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是:1.礼法合一,“一准乎礼”。自汉代以来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经过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大发展,到唐代基本告成,使唐律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唐律不仅以礼为指导思想,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意即礼是本、是纲,刑只是礼的辅助),而且以礼为量刑标准,全面继承并发展了汉代以来法律儒家化的成果。如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等在唐律中都有规定,而且比前代更加完备。唐律的疏议部分,也往往直接引证于儒家经典。总之,礼是唐律的灵魂,这正是中华法系的一个显著特征。

2.用刑持平。在“礼法结合”思想的指导下,唐律表现出刑罚适中、用刑持平的特点。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都轻,死刑只有斩、绞两种,数目比前朝后代都大为简省,而且执行时比较审慎,流刑也大为减少。由此可见唐律刑制为轻的特点。

3.立法技术高超。唐律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了高超的水准。首先,从体例结构看,名例律即总则列于全律之首,统率其他各篇。其后九篇为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最后两篇在现代法律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围。这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结构,具有相当的系统性和规范性。其次,从体例结构,具有相当的系统性和规范性。其次,从|无各种具体的罪名和刑罚原则来看,用语精练明确,内容合理科学,保辜制度就是一个明证。此外,还有诸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等,都达到了很高的立法水平。

51、康失芬行车伤人案——中华法系的瑰宝《唐律疏议》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唐律承袭了以往各代的立法成果,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表现出高度的成熟,因而成为后世立法的典范,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的影响力还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封建法制的建立和完善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日本的《大宝律令》、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刑书》等的篇目内容大多仿照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说罗马法是世界奴隶制法的典型代表,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资本主义法的典型代表,那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唐律是世界封建制法的典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