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一般会有多个项目,有的项目是简易计税,有的项目是一般计税。同一家公司采取这两种不同的计税方式下预缴的税款可以扣减吗?会计分录怎么写?小编从共享会计师“一对一清单”栏目里找到林春山会计师回答的一个相关问题,供借鉴参考。

问:
我公司为一家建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在有二个项目,其中一个项目为简易计税,另一个项目为一般计税。这个月,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税款1万元,一般计税项目要交增值税2.5万元。请问下简易计税预缴的税款可以扣减一般计税的应纳税额吗?这个月我公司应交的增值税为多少呢?相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具体的会计分录怎么写呢?
答:
中级会计师林春山回答道:
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结论:
贵司二个项目一个为简易计税,一个一般计税,是需要分别核算,不能扣减应纳税额。
两者会计分录不同,分别如下:
1)简易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一般计税项目应缴增值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25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000
上述林春山会计师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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