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2日讯 4月22日上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苏杰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扫黑除恶以来德州首起涉黑案
2008年5月以来,上诉人苏杰等人采用暴力、威胁、恐吓、打砸等非法手段,强行垄断乐陵市区至大孙乡的公交线路运营,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强奸、敲诈勒索等犯罪27起、违法行为2起。并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开展多项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苏杰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较多、成员相对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影响了乐陵市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9月12日,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七项罪名将苏杰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成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德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19年12月25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一审依法判处苏杰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苏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严审细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后,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审查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审理的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提审讯问了上诉人苏杰,充分听取了上诉人的辩解和上诉理由。办案组与一审公诉人座谈了解一审庭审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与法院沟通交流案件事实、程序方面等意见,逐一分析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针对上诉人的辩解进行深入论证。针对苏杰提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线索的情况,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办案组与有关办案部门联系核实,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闪电新闻记者 冯尚尚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