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追查被处决人的财产,有效执行现行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 应发出以下奖励通知: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奖励公告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追查被执行人财产,有效落实现行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发布奖励通知书,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法院规定》第二十二条:
执行编号:(2021) 0103 No. 1510
执行依据:呼和浩特市惠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4688号(2020年)。
被执行人:一海江
涉及主题:48717.51元
未预见目标:48717.51元
凡法院向被执行人池海江提供名下华金杯车(车牌号:孟D5Y978,车架号:LSYADABF4BK077851)下落线索,并经人民法院查出车辆,给予奖励3000元。
执行编号:(2021) 0103 No. 1511
执行依据:呼和浩特市惠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0103号(2020)第4693号。
被执行人:任毅
案件标的:107333.20元
未执行目标:107333.20元
凡法院向被执行人提供以东风雪铁龙牌车(车牌号:孟AUC277,车架号:LDCC23148D1488796)名义的任毅提供下落线索,并经人民法院查出车辆,给予奖励3000元。
法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被处决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举报人可直接到呼和浩特市惠民区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307室报到。
举报联系方式:0471-3606128
联系人:于强
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被处决人:刘文斌
身份证号码: 150124197904180114
电话: 18804773328
执行依据: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人民法院第55号民事判决(2018)。
不良金额10000元(实际受法律文书约束)
法院提供被处决人下落寻找被处决人的,刽子手的申请人于双轩自愿给予1000元赏金,将被处决人刘文斌名下的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执行的,申请人自愿判给被执行财产价值的5%。
被执行人:李永生
身份证号码: 150124198609218452
电话: 15598076555
执行依据: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0124号民事调解函(2018年)。
51,000美元和逾期未履行执行标的的利息(实际上受法律文书的约束)
凡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申请人自愿给予1000元的赏金,凡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永生提供处分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被执行财产价值处分5%的奖励。
法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的身份以及提供线索的情况保密。同时,敦促被处决者在看到公告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报告:0471-7916204,7916207,18848110323
执行法官:卢法官
资料来源:回民区法院、清水河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