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被处死者:杨帅
身份证号码: 4107251996 9833
性别:男
年龄 25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桥北村燕甸庄448号
提交于: 六月 15, 2021
行政法院:元阳县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杨帅销售合同纠纷,原杨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2021年)俞0725人民初选145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帅在本判决书中还清原告秦永新2万元的贷款本金生效后10日内,并按全国银行间借贷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支付逾期利息从2021年2月25日到付款日期。2021年5月7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命令被处决人遵守收到通知后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但尚未履行。
根据文书执行:(2021)俞0725人民小学1456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元阳县人民法院
现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杨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秦永新2万元的贷款本金,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国家银行间借贷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支付。
被执行人表现:不履行
被处决人行为的具体情况:其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现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如有任何线索,请联系:孙法官,电话:0373-758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