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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莉:私募股权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类犯罪之辩护要点

作者:王博士北京刑辩律师
王莉莉:私募股权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类犯罪之辩护要点

金融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金融犯罪的辩护更需要了解金融基础,结合刑法基础知识,专业和商业水平的辩护水平非常高。懂刑法,不懂金融,辩论不好;目前,P2P等非法集资犯罪辩护点和辩护模式已基本模块化,尤其是P2P原有的犯罪是根本没有颁发金融牌照。但是,私募股权基金领域不一样,在私募股权领域,可能存在财务资格,也可能没有财务资格,如果有财务资格的私募股权,辩护模式和要点从原来的辩护点来看会与"无财务资格"非法筹款犯罪有很大不同。

王莉莉:私募股权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类犯罪之辩护要点

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辩护在几个地方举步难:

首先,个别地区的办案机关也简单粗暴地认为,只要没有钱就是犯罪,只要投资人(或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就是犯罪。这反过来又导致投资者在投资中无法收回,一方声称销售机构和人员"承诺保持利益",案件办公室不加偏见。

其次,个别地区的办案机关对金融牌照和金融资质认识不足,私募股权金融资质审批和私募产品备案的具体流程和方法根本不明确。在实践中,甚至有办案机构认为,只有银行才有金融资质,其他机构只要不是银行就没有理财资格。

第三,个别地区的办案主管部门对私募中涉及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征用、赎回、转让"等技术术语完全没有概念。

第四,个别地区的办案机关对返还赃物、追查赃物的全过程和范围不够准确和充分掌握,"冲销差额"特别是"冲销差额"作为积极的客户追偿。在实践中,甚至似乎在立案前返还资金的投资者在刑后刑事执行阶段被冻结和扣留。

第五,在涉及全国的地方案件中,个别地区的办案机关不能考虑"犯罪圈"(具体抓捕少数人,为什么逮捕,即犯罪嫌疑人的范围),也不能准确把握定罪(不吸收或筹款欺诈)和量刑(均衡)的基本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从整体上把握,甚至可能出现全国性的、集团主犯和共犯被定罪和判刑"倒挂"的情况,如集团主犯(主要犯罪现场)固定不吸食、低刑、逾期刑罚等;

六是各区办案机关缺乏对项目真实性的渗透核查,改写口供和轻度实事调查。而实际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真实项目和虚假项目混杂在一起,也增加了调查和办案周期的难度。但私募股权资金流动项目是否真实,是判断犯罪与非犯罪、犯罪与轻罪的严重性的关键之一。

王莉莉:私募股权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类犯罪之辩护要点

如上所述,引用刘喆先生的话:"你办的不是办案,而是别人的命",虽然金融犯罪对一些办案人员来说可能是一个重大的商业能力挑战,但还是请严格以现实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立足法律,特别是基于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素, 不是拼凑在一起,而是严格适用,以达到被告及其家属服刑的目的,而不是让被告及其家属走上二审和重审的艰难道路。

针对上述问题,私募股权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抗辩要点总结如下:

一是从刑事构成的角度看,私募股权基金机构的财务资质。证监会是否已获批,是否具有独立基金销售资质等财务资质,二是所有产品是否均已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是否具有管理人资格,三是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已获得当地证监会批准, 四是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已获得当地市场监管局的批准。

二是从犯罪主体角度看,对私募股权基金机构的财务资质。所有人员是否都通过了中国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资格考试,是否具有基金执业资格,是否按照要求完成了规定的在线学习时间,是否实际从事该行业。

第三,从刑事对象的角度来看,私募股权基金的销售对象问题。销售是否针对特定人员。

第四,从犯罪金额来看,私募股权基金针对特定人的重复投资情况。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等若干问题发出<意见通知>规定"违法或者变相吸收公款的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筹款参与人收回本金的数额或者重复投资的返还额,不得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扣除。"

第五,从犯罪行为的角度来看,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出售方式。电话是否盲目通话,短信是否大量,是否街头传单,是否发送朋友圈,是否发送微信群,是否利用互联网快速传播,传播。或者打电话给特定的客户,将其放入商店,产品介绍和合同。

第六,从犯罪对象的角度,识别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能见度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办法》)第12条,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标准:(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权、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投资者的证人陈述是否认为自己是合格的投资者。上述投资者在投资前是否以书面形式签署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承诺书,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是否以书面形式签署风险披露函,表示愿意承担损失本金的风险。

第七,从犯罪行为的角度来看,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出售过程中是否要保持资本和利益。投资者的投资是出于对销售人员维持利益的承诺的更大关注,还是对私募股权产品的历史支付及其个人利益的关注。

第八,从主观恶毒的角度来看,犯罪集团内部人士对犯罪意图的信息。除了充分意识到犯罪意图的参与者之外,毫无戒心的参与者,尤其是普通销售人员,也投入了自己,并动员他们的朋友和家人一起投资。如果付款无法兑现,犯罪结果将继续得到积极追查,或者是否努力避免和制止犯罪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第九,从真诚悔改和理解受害者的角度出发。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等若干问题发出<意见通知>规定"涉案人员积极配合侦查的,可以依法轻处罚, 自愿归还赃款并返还赔偿金,并真诚地认罪悔改。"

第十,无论是主动顺服、如实供词,都可以算是投降。

王莉莉:私募股权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类犯罪之辩护要点

我是王莉莉,一名专门从事刑事合规和辩护的律师,特别是在金融领域,为非法筹款犯罪辩护。小文扔砖介绍玉石,欢迎有兴趣的读者、同仁进一步探索!祝各位读者、同事们健康幸福,霜冻健康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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