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失信案例
留心!留心!
万州区法院曝光一批
失信被执行人,
您的每一次阅读和转发,
都可能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赶紧往下滑,
来看看有你认识的吗?
1.(2023)渝0101执6796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刘家春
公民身份号码:
5112021981****4470
未履行标的:81950元及利息
2.(2024)渝0101执恢554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魏星
公民身份号码:
5112041973****3013
被执行人2:魏立峰
公民身份号码:
5001011999****7712
未履行标的:489450元及利息
3.(2024)渝0101执432号
案由:劳动争议
被执行人:万佳利(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PW7Y
法定代表人:王兴均
公民身份号码:
5112271974****7597
未履行标的:792873元及利息
4.(2024)渝0101执551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被执行人:刘宝
公民身份号码:
5001011994****1817
未履行标的:11347.43元及利息
5.(2024)渝0101执614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钟娟
公民身份号码:
5001011996****9068
未履行标的:60264.27元
6.(2024)渝0101执934号
案由:劳动争议
被执行人1:重庆众尚寰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CJ5G
法定代表人:张洪忠
公民身份号码:
5002361990****6494
被执行人2:张洪忠
公民身份号码:
5002361990****6494
未履行标的:24723.8元
7.(2024)渝0101执296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被执行人:贾堃
公民身份号码:
5001011986****0233
未履行标的:5086.05元
8.(2024)渝0101执262号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被执行人:重庆嘉升亿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DFXF
法定代表人:邓杰
公民身份号码:
5102021979****1513
未履行标的:8000元
9.(2024)渝0101执430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谭朝国
公民身份号码:
5112041977****1212
未履行标的:4720元
10.(2024)渝0101执463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程长河
公民身份号码:
5112041980****7212
未履行标的 :6520元
11.(2024)渝0101执1729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谭启云
公民身份号码:
5122211975****6856
未履行标的:19781元
12.(2024)渝0101执1982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魏长洪
公民身份号码:
5122211974****1557
未履行标的:4998元
13.(2024)渝0101执恢40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余向棋
公民身份号码:
5105211963****5994
未履行标的:483297.66元
14.(2024)渝0101执799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彭科进
公民身份号码:
5001011995****3871
被执行人2:张文静
公民身份号码:
5001011997****3329
未履行标的:323294元
15.(2024)渝0101执1193号
案由:借用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冉伟君
公民身份号码:
5112251980****4678
未履行标的:250000元
16.(2024)渝0101执1128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方蜀旭
公民身份号码:
5001011989****9457
未履行标的:172233.5元
广大人民群众:以上被执行人在万州区人民法院所涉案件尚未执结且拒不主动履行,如您认识或了解以上被执行人并知晓其下落和财产线索,请主动拨打023-87666171进行线索举报,我们定当及时核实并早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各被执行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限你及时主动到万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法定义务,否则万州区人民法院将对你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多项强制措施,并在查得你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时立即启动强制执行,现对你发布如下限制消费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限 制 消 费 令
(2024)第4号
上列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
如你(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我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你(单位)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你(单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你(单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来源:重庆万州法院
编辑:黎洋宏
编审:周麒麟、杨元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