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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配不上我的男人,与闺蜜共同买房生活,几年后光景如何?

作者:仁心法侃
放弃配不上我的男人,与闺蜜共同买房生活,几年后光景如何?

有的人说,如果不是为了性和繁衍。那么,女人与女人一起生活,远比男女一起生活快乐。

一档节目邀请过一个女孩露露,33岁黄花大闺女,是一个地产公司的市场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中文系。她在与男人的相亲中屡屡受挫。她的女性朋友评价她,非常的聪明,加上样貌出众,身材高挑,就是个女神。现在的男孩子性格上可能是比较弱,他们碰到一个非常完美的女孩,反而会觉得自己没有信心去驾驭,就不敢去追,不敢主动。

所以,如果不结婚,不领证,和闺蜜一起生活,共同买房会不会有更好的光景呢?

以下真实故事,姐妹共同出资购房,当初双方有多么深情,分手时就有多么绝情。分手时,连50元的打印费、200元的交通费都要算得清清楚楚。

案例来源:(2021)沪01民终2295号

作为一个非专业段子手,就流水记录,两位姐妹选择共同购房,共同生活,数年后感情破裂,分割共同出资房屋的故事。最后,有种感觉男人是愚蠢的大猪蹄子,总是惹人生气,而闺蜜是聪明的解语花,却有着八百个心眼子。

小青和小绿不仅都是三十加成熟的女性,两个人还是是好姐妹,好闺蜜。三十加的她们,选择共同出资购房,共同生活。除了她们是好姐妹没法领证,其他的和正常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好姐妹之间经济上也是经常相互支持,共同生活多年的她们选择了共同购房。

可好姐妹有关系破裂的一天,虽然好聚但没有好散。双方为房屋分割,上演世纪大战,起诉至法院。

在咨询律师后,双方都知道此次房屋分割主要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进行分割,双方疯狂的为自己在房屋出资加码,50元的打印费,200元的交通费,110元燃气工程费等等都得计算在内,对于非房屋出资也说成房屋出资。

另外,对于房屋交付的违约金,小绿收下后,认为房屋归她,所以违约金针对的房屋损失弥补仅针对其一人,与小青无关。

有相当数额的费用,是小青通过案外人向小绿支付,这一部分是否属于小青的实际出资,双方对此争论成火星撞地球,总数几十万的差额好像上百亿的差距。50元的打印费,200元的交通费,110元燃气工程费等等都要算清楚,绝不能让对方占了便宜。

对此,昔日的好姐妹只能法庭来一场酣畅的battle来告别昔日的双方。

对此,法院都只能说,本院需指出,双方在一起居住生活多年,彼此之间必然会产生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进行的经济往来,对于无充分依据且有明确指向性的费用,本院无法作出精准分配,小青主张的其他费用之分担抵扣问题,可待将来有充分证据时再行主张。法院对此也怕了。

杨钦仁律师评析,

法律上没领结婚证的女女双方的财产,在法律上就各自归各,购房也是按照实际出资比进行分割。男女领证前,房屋分割虽然也是按照实际出资比进行分割,但类似上述案例,法院大概率会认定双方财产混同,不会把每一笔金钱往来都算得那么清楚,也就是说不需要双方甚至为50、110、200这类小钱反复撕扯。现实中,大劝劝男人要大气一点,就不要算这些小钱,也能解决。

法院裁判精选:

一审精选:

双方的争议焦点一:双方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各自的出资金额如何确定?根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小青本人向小绿转账购房款共计130万元,其中62万元小青自认与本案购房款无关,小青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小青与小绿的微信聊天记录、小青的还款记录显示,小青还通过向王某借款以支付购房款8万元;另外,小绿于2017年7月17日通过微信发送给小青的还款清单,小青当天即向案外人盛某、龚某、张某2、张某3总计转账40万元,于2017年7月21日向张某1转账5万元,备注为还借款,虽然由于时间原因,无法准确知晓还款清单的内容,但小青的还款行为与小绿向小青发送还款清单的行为可以相互印证,故认定,该45万元亦为小青支付的房款,小青实际支付的房款金额为121万元(130万元+8万元+45万元-62万元=121万元),该金额亦与小绿于2016年8月27日发送给小青的字据上载明的125万元以及小绿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的小青出资金额1,198,000元高度接近。综上,确认小青购买案涉房屋总计出资121万元,占比56.02%。该56.02%的产权份额归小绿所有后,小绿应支付小青折价款1,355,684元。2018年5月13日,小青向张某1转账20,000元,虽备注为“还房款”,但此时距离小绿向小青发送还款清单有较长时间,且此后双方又互有资金往来,故对该笔钱款难以认定与小青支付本案的购房款有关。

争议焦点二:购房案涉房屋时出卖方因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246,240元是否应按购房出资比例依法分割?对此,案涉房屋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该款项虽由小绿收取,但应按双方的出资比例予以分割,即小绿应支付小青137,943.65元。

争议焦点三:小青从其应得的折价款中应扣除的项目及金额?

小绿为案涉房屋支出了税费86,526元、物业费4,483.8元、燃气工程费110元、租房中介费900元、装修费用37,323元、2016年10月29日止2019年7月16日期间的水电费322.5元、过户资料打印费50元、(2016)沪0112民初30501号案件律师费5万元、诉讼费3,345.4元,上述钱款总计183,060.7元。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以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担,予以确认。故小青应承担的金额为102,550.6元,该款从小绿应付的折价款中直接抵扣。综上,小绿应向小青支付折价款1,391,077.05元(计算方式:1,355,684元+137,943.65元-102,550.6元=1,391,077.05元)。小绿认为其还支付了法律咨询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小青不予认可,小绿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钱款不予确认,对小绿要求将该1,200元按出资比例在折价款中抵扣的辩称,不予采信。另外,小绿认为其超额支付了小青租金,要求超额部分在折价款中抵扣,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小绿的该项辩称亦难以采信。

最后,小青要求小绿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折价款之日止的租金收益,对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对外出租至2019年6月24日,小绿已向小青支付了租金收益,小青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在2019年6月24日之后仍在继续出租并产生租金收益,且考虑到双方以伴侣关系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双方互有金钱往来,故对小青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小青垫付的评估费7,690元,系确定案涉房屋市值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应由双方按案涉房屋产权份额予以分担,也即小绿应支付小青垫付的评估费3,382元。

二审节选:

最后,本院需指出,双方在一起居住生活多年,彼此之间必然会产生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进行的经济往来,对于无充分依据且有明确指向性的费用,本院无法作出精准分配,小绿主张的其他费用之分担抵扣问题,可待将来有充分证据时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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