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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了Offer又毁约 律师:任性拒录,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湖南民生网

中人社传媒记者 李娜

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预计达1179万人,同比增加21万人。

当下正值高校毕业生就业季,但相比往年,今年毕业生们的心情变得更为复杂。今年以来,“应届生三方协议被解约”的情况不时出现在大众视野,打乱了那些刚从象牙塔迈入社会的大学生的就业规划,也让快要走入尾声的春招变得更为激烈。这些被毁约、裁员的应届生们要重新思考未来的方向,逐渐清晰的人生规划又开始变得迷茫。

被毁约对应届生们意味着什么?记者进行了采访。

还没从学校毕业,先被公司“优化”了

今年3月下旬,华南地区某双一流高校应届硕士研究生秦文顺利拿到了广州某国有企业的Offer。

“收到Offer后,我以为就可以安心毕业了。”秦文坦言,由于该企业已发放拟录用函,又在4月10日邀请参加了企业拟录用参访。当时,秦文的手头有几个Offer,经过综合比较,他选择了该企业,其他的工作机会也就被陆续放弃了。

可没想到的是,一周后,他接到了该企业HR打来的电话,提出将撤回录用通知,“大概讲到很抱歉,公司作出这个艰难的决定”。而给出的毁约理由则是内部审核流程没通过。那一刻,秦文慌了。他曾在社交媒体上看到有人发过类似经历,但没想到这样的遭遇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秦文告诉记者,自己是工商管理专业,应聘的是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当时看中这家市属国有企业相对稳定,自己也很想留在广州发展,于是义无反顾拒绝了其他公司的Offer。

“说实话很不甘心,企业招聘如同儿戏一般。”刚收到解约通知的那几天,秦文不时咨询解约原因,可得到的都是“官方回应”,且无赔偿事宜的回复。

被毁约后,秦文只能迅速修改简历并投入新一轮求职。然而,即将结束的春招让他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投了很多简历都没有回音”。他发现,春招的尾声岗位更加稀缺、竞争更为激烈。他需要重新制作简历、投递岗位、参加面试,且还需兼顾毕业答辩等接踵而来的难题。

以延期入职为由,拒绝赔偿毁约违约金

对于许多即将步入职场的应届毕业生来说,面对企业的毁约行为,他们自嘲地认为这是从学生身份向劳动者身份转变、进入社会所遭遇的“就业陷阱”,这往往让他们措手不及。

中国海洋大学药物化学专业应届硕士研究生王慧同样在近期遭到了企业的变相倒逼解约。

去年10月,拥有众多实习经历和过硬专业知识的王慧在秋招时,拿下7个知名药企的Offer。仔细考虑后,她选择了江苏某知名药企。

“在过年前,我和这家公司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并办理了相应的手续,过完年我就回到学校开始准备毕业论文答辩。”王慧表示,期间,她还是跟公司的HR保持联系,并询问是否需要提前实习,当时对方表示让其安心准备毕业,拿到毕业证后就可入职。

可就在今年4月,HR的一个电话让她掉进了“冰窟窿”: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已签约的所有应届毕业生均需延期入职时间,今年均无法入职,明年入职时间待定,建议重新寻找机会。

“我们专业一共签约了11位应届毕业生,目前大家都接到了这样的通知。”王慧直言,这对于他们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大家都心知肚明,我们均已签订三方协议,以延期入职为由可以无需赔偿违约金,如果我们要申请解约,反过来还得赔偿企业违约金。”

“一份三方协议,这是我曾经认为的有力保障,而撕毁这些只需要企业方的一通电话。”王慧感叹道。

“最后在学校协商下,我们才得以无偿解约。”王慧告诉记者,每一名毕业生都知道“应届”二字的可贵。“很多央企、国企都看重校招,更愿意在校招的时候去吸收人,社招并不占优势。一旦失去应届身份,很多窗口就从此关闭了。”

做好了入职体检,却收到了公司解约通知

而在社交平台,遭遇企业毁约的应届毕业生远不止秦文、王慧两人。

“为了一个‘鸽’了我的Offer,我甚至连毕业典礼都没来得及参加。”美国某高校数字媒体专业的留学生李阳被杭州某互联网大厂打得措手不及。

今年3月,李阳通过4轮网络笔试、面试成功拿到了杭州一互联网公司的录用邀约。“当时HR承诺我5月15日正式入职,但入职之前必须回国进行体检,于是我在毕业典礼之前就回到国内开始准备入职事宜。”可让李阳没想到的是,在他5月10日完成体检后的第二天,就收到了HR的毁约电话。

“HR以我是留学生为由,表示无法签订三方协议,录用协议也必须等拿到毕业证以及正式入职后才可签订。”李阳表示,当时以为自己是留学生的原因,便没有多想,回国后第一时间在公司附近租好了房子。

李阳告诉记者,因为当时HR是以电话形式告知其被录用,现在连维权都麻烦。

被问及后续打算时,李阳表示维权耗费时间、精力,他想抓住毕业季的“尾巴”,海投简历,尽快找到工作,将损失降到最低,“毕竟应届生的身份是很珍贵的”。

记者在社交平台上梳理发现,在#我被公司毁约/劝退了#和签约违约#等话题下的相关帖子,不少被毁约的应届生吐槽,秋招时定下的工作,企业偏偏要等春招结束后才毁约。

连线律师

发Offer后拒录,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企业发放Offer具备法律效力。”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黄耀琨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无论是企业发给求职者的Offer,或双方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都受到法律约束,不能随意任性解除。

黄耀琨表示,企业向求职者发出Offer后,又因企业自身原因反悔,拒绝录用求职者,违反大陆《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

“从劳动法的角度而言,虽然企业向求职者发出Offer并不意味着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只要求职者同意并符合Offer中的条件,Offer对企业和求职者而言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应当按照Offer中的内容,如期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黄耀琨说,企业单方拒绝录用“求职者”,构成了任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如对求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黄耀琨还提到,不少应届毕业生提到的“三方协议”是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对企业和劳动者同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应届毕业生遇到企业通过拖延时间变相违约的,应注意形成和固定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在合理期限内给出准确地的入职时间。若在合理期限内企业仍拖延的,毕业生可以选择通过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金,造成损失高于违约金的还可以要求赔偿合理损失。”

“多数应届毕业生从象牙塔走向职场时缺乏相应社会经验,也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初次就业时容易遭遇求职陷阱,陷入求职困境。”黄耀琨特别提醒,“一方面要有市场主体意识,遭遇不合法不合理对待时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多角度了解招聘企业,多渠道查询企业真实情况,根据自身情况慎重签署各类文件、协议,一旦签订了合法合规的协议合同就不能随意违约,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给漫长职业生涯带来不利影响。”

(应受访者要求,秦文、王慧、李阳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