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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指导庭审后续:律师硬刚,省高院介入,海西中院紧急关评

作者:终是红尘人

最近,青海某法院微信指导庭审的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事件核心在于上级法院通过微信群指导下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是否合规合法。

这折射出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矛盾。如何正确处理两者关系,使司法程序和案件实质双向兼顾,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微信群指导庭审后续:律师硬刚,省高院介入,海西中院紧急关评

微信指导庭审程序上存违规

据悉,青海省某地法院公开对一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而原审二审法官即该地中级法院某庭长,在微信群里对再审法官的庭审进行“遥控”指挥,出现“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等指示。这引发了参与庭审律师的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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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面对此作出回应时,承认中级法院在监督管理上存在不规范之处,但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关系,指导工作符合规定。但是,公众普遍质疑这种微信指导的合法性。

对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大陆法律确实赋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和指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级人民法院的制度;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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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明确,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

法律同时对上级法院监督权作出了制约。《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使下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具体案件。因此,上级法院不能越过法定程序,直接对下级法院的具体案件判决结果施加影响。这是维护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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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上级法官通过微信群直接指示下级法官开庭过程中的发言、打断等,已经严重超出了法定的监督指导权限,属于越权行为,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违规现象。

上级法院的指导也必须尊重下级法院的审判独立权。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以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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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法官负有依法独立审判的职责,上级法院的指导不能剥夺庭审法官的决定权。否则,也会涉嫌违反法定程序。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本案中上级法院的微信指导行为确实存在违规操作,有必要纠正。但监督管理部门仅仅表示“监管措施不规范”,未明确指出问题的严重性,态度上似乎存在轻描淡写之嫌。这也成为外界质疑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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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义亟待重视

在关注本案程序违规问题的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这背后反映出当今中国司法中,过于强调“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的问题。

所谓程序正义,是指司法程序应该公正、公开、独立,不存在违法违规;而实体正义,则关注司法结果能否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理想状态下,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应该得到同步实现。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甚至脱节。

在本案初审中,被告可能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到处罚。但由于种种原因,初审判决可能未能充分体现案件的实体正义。为了纠正错误判决,上级法院力图通过微信群对庭审过程施加影响,但手段上违反了程序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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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现象主要是因为,大陆司法制度上过分强调司法程序规范化,但较少考虑如何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下更好实现实体正义。例如法官选择权被过度限制,导致无法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判决;法官考核过于注重定罪率、改判率数据,也会影响对案件实质的关注。

单纯强调程序正义容易使司法流于形式,而忽视公平正义的实现。所以,必须正视并处理好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使二者得到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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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保障 正义实现

要解决问题,就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使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得到共同重视与实现。

首先应通过制度设计加强对法官独立审判权的保障。例如进一步限制上级法院干预具体案件审理的权力,同时给予法官相应自主权,根据案件情况及证据作出裁决。通过制度保障法官独立性,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才能更好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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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法官既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又要注重实质公正,需要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及敏锐的社会公正感。通过加强法官培养与管理,确保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

还需提高公众对司法的理解与支持。使公众明白,司法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十分重要,二者缺一不可。同时也需要公众监督,促使司法机关在保证程序规范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实现案件的实质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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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折射出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问题并非个案,而是中国法治建设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难点。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使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得到共同实现,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我们共同期待法治中国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