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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未能获得清偿,债权人能否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作者:槐城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团队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孙伟

代位诉讼未能获得清偿,债权人能否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孙伟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

代位诉讼是指债权人(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对债务人(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但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债权实现。

此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将相对人列为被告,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诉讼。

众所周知,诉讼中有着“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民法领域中,这一原则体现为禁止重复起诉。

实践中,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可能仍然不能获得清偿。

那么,债权人还能否起诉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起诉了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1

代位权诉讼

未得到清偿

最高院发布过这样一则指导案例。

2012年至2013年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40余份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供货货值不足甲公司付款金额,由此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

因乙公司消极行使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导致甲公司债权不能实现。

于是,甲公司将丙公司作为被告,乙公司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代位权诉讼。

甲公司取得胜诉判决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因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甲公司未从丙公司处得到清偿,于是又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

2

债权人有权向

债务人另行主张

代位诉讼未能获得清偿,债权人能否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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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在于,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第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现《民法典》第537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根据该规定,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前提是,次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实际履行相应清偿义务。

本案中,丙公司并未实际履行清偿义务,甲、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另行主张。

第二,从代位诉讼的价值导向来看,代位权诉讼属于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是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给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障碍,而非要求债权人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择一选择,作为履行义务的主体。

第三,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主要条件是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

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并不相同。

因此,本案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不构成重复起诉。

3

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代位权诉讼存在的问题,结合法院的裁判规则和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醒和建议大家:

代位诉讼未能获得清偿,债权人能否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一、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无法得到清偿的,可以另行起诉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代位权诉讼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

三、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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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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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未能获得清偿,债权人能否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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