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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东新区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规定(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法治浦东

为了有效化解著作权领域纠纷,建立健全著作权侵权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根据《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浦东新区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规定(草案)》,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

二、联系方式:为便于意见的收集统计,本次反馈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

1、来信请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邮寄地址:浦东新区云山路1080弄1号楼605室。

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

2024年4月29日

关于《浦东新区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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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浦东新区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区知识产权局牵头起草了《浦东新区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研究推进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建设的要求。2024年1月,中办、国办《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中明确提出在浦东新区部署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的试点改革任务。此项试点改革对于积极防范化解著作权侵权纠纷,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领域暂无法律法规或者明确规定,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为推进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2023年7月,区知识产权局启动该项目调研,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相关部门座谈会以及进行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2024年初,我局形成草案初稿,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若干规定(草案)》。

三、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草案)》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

《若干规定(草案)》适用于浦东新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相关工作,同时为了引导著作权侵权纠纷相关当事人选择行政裁决这一路径解决纷争,《若干规定(草案)》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确立合法、自愿原则,即行政裁决程序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并非强制性纠纷解决程序,当事人也可直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形式解决纠纷;二是强调行政机关的服务,即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不收取费用。(第二条、第三条)

(二)明确行政裁决的受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在“源头”上对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受理条件和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明确,有利于保证行政裁决工作的顺利启动和开展。为此,《若干规定(草案)》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明确受理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适用,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侵权行为涉及相关法定作品类型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作品已办理登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双方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在浦东新区辖区内,以及人民法院未就相关纠纷立案。二是细化申请材料,包括双方共同签署的请求书和身份证明、作品登记证书、承诺书以及有关侵权的证据材料。(第四条、第五条)

(三)规范主管部门的办案程序

对办案程序作出规定,有利于规范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保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若干规定(草案)》作了七方面规定:一是立案程序,包括立案期限、合议庭组成、特殊情况的期限延长程序等。二是回避情形,办案人员出现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本案有利害关系等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三是中止案件办理的情形,特别强调了“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案件办理”。四是撤销案件的情形,强调了“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处理请求,经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撤销案件。五是举证责任和事实调查,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明确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和检查,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以及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形。六是行政裁决与调解的衔接,即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七是案件的审限,即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第六条至第十二条)

(四)明确组织调解的职权与裁决的范围及效力

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前提是“辨是非”,但最终目的仍在于化解纠纷。对此,《若干规定(草案)》作出四方面规定:一是主管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是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行政裁决的范围仅限于侵权的认定,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主管部门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四是明确了行政裁决不影响行政处罚程序的进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主要创新点

(一)框定了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采取的是开放模式。从保障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顺利推进的角度出发,《若干规定(草案)》对可受案的作品范围作了限定,仅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等法定作品类型,排除了第九项兜底情形“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考虑到涉及改编、翻译等演绎权的纠纷比较复杂,无法直观地作出侵权认定,如果将这类纠纷纳入受案范围,不利于发挥行政裁决高效化解纠纷的作用,因此《若干规定(草案)》将侵权行为涉及的权利限定为相关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为了更好保护浦东新区相关著作权人的权利,避免案件数量的无序增长,《若干规定(草案)》将管辖连接点确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双方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均在浦东新区辖区内”。

(二)对程序启动条件作出特别限定

《若干规定(草案)》平衡了私法意思自治与公权力介入之间的关系,对行政裁决程序的启动条件作出了“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要求。这一规定既贯彻落实了中办、国办《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提出的明确要求,也保证了行政机关对于私权纠纷的介入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同时,该项条件也有利于适当把控受理案件的数量,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注重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

《若干规定(草案)》明确了行政裁决程序与诉讼、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路径之间的界限与衔接。一是当事人就相关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已受理的行政裁决应当中止;法院已就相关纠纷立案的,相关行政裁决案件应当撤销。二是行政裁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三是主管部门可以就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四是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同时,还明确了行政裁决与行政处罚的独立性,防止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出现“以裁代罚”的情况。

浦东新区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

若干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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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化解著作权领域纠纷,建立健全著作权侵权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根据《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总体要求)

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遵循合法、自愿原则。

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可以向区著作权主管部门请求行政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不收取费用。

第四条(请求裁决的条件)

请求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适用行政裁决程序;

(二)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三)侵权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且相关作品已办理登记;

(四)侵权行为实施地和双方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在浦东新区辖区内;

(五)人民法院未就相关著作权侵权纠纷立案。

第五条(材料提交)

请求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双方共同签署的请求书;

(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三)作品登记证书;

(四)遵守行政裁决相关规定的承诺书;

(五)有关侵权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立案审查)

请求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决定立案的,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办理案件。

第七条(回避情形)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中止裁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案件办理,区著作权主管部门也可以决定中止案件办理:

(一)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处理的;

(六)该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

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案件办理。

第九条(撤销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案件:

(一)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注销,没有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处理请求的;

(三)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处理请求,经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第十条(举证责任和事实调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区著作权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进行技术调查或者检查。

需要进一步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的,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可以指派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相关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事实的参考。

案件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行政裁决与调解的衔接)

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对著作权侵权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第十二条(审理期限)

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的,经区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裁决,经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调解、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第十三条(裁决执行、救济与赔偿数额调解)

区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不排除行政处罚)

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出后,区著作权主管部门认为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消息来源: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

法治浦东综合编辑

关于《浦东新区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规定(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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