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刘任职期间,公司配了一辆车供其上下班。辞职时因公司拖欠八万元工资,在多次交涉无果之后,大刘拒绝还车,想以此折抵工资。这种扣车抵债的行为合法吗?
——不合法。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本案中,虽然大刘合法占有公司的汽车,公司拖欠大刘的劳动报酬,但大刘留置的轿车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成立留置权。大刘可以通过去劳动部门投诉、或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处理,而非扣车抵债。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怀楠
监制:赵敏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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