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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普法|知识产权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作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世界知识产权日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024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的主题——知识产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立足创新创造,构建共同未来。该主题立意在于,探讨知识产权如何鼓励并扩大对建设人类共同未来至关重要的创新性和创造性解决方案。

世界知识产权日普法|知识产权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世界知识产权日普法|知识产权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激励育种创新、保护育种成果的重要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推进种业振兴的重要环节之一。保护林草植物新品种权将有力地维护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育种创新,对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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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植物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2023年,国家林草局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906件,授权915件,授权量较去年增长40%,创历史新高。截至2023年,国家林草局累计受理林草植物新品种申请10742件,授权4970件。

截至2022年底,北京市共有607个林草植物获得国家新品种授权,占全国总量的18.12%。品种主要集中在观赏植物、林木和果树等领域,以芍药属、杨属和蔷薇属植物居多。品种权人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主。其中,“丽红”元宝枫、“紫霞”黄栌、“张家湾1号”北海道黄杨等一大批新品种经过审定获得良种证书,并已在园林绿化中大量使用。

世界知识产权日普法|知识产权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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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权利

1.生产和销售权。这是品种权人享有的一种排他的的权利,品种权人可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为商业目的将该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使用权。也是品种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标记权。品种权人有权在自己生产的授权品种种子包装上标明品种权标记的权利,如注明品种申请权号、品种权号、品种权人名称等。

4.许可权。根据品种权人拥有的独占权,品种权人不仅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

5.转让权。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权是品种权人对自己依法拥有的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处分权。转让后,其权利归于被转让人。

6.放弃权。品种申请权人或品种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在申请品种权或被授予品种权后,以各种方式撤回品种申请或放弃品种权。

7.请求保护的权利。当品种权受到侵害时,品种权人有权请求有关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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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植物新品种权侵权

1.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种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以生产、繁殖行为认定侵权。

3.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可以以销售行为认定侵权。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侵害品种权的行为,仍然提供收购、存储、运输、以繁殖为目的的加工处理等服务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条件的,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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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人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保护

《种子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

(二)司法保护

《种子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严厉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

世界知识产权日普法|知识产权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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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同,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保护协同,提升整体保护效能。近期,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种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座谈会,以期通过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紧密合作和有机衔接,双方发挥各自专业优势,进一步推动在联合调研、业务交流、人才互通、信息共享等方面更深入地协同发展,加强对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协同保护,实现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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