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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认定:多益老板徐波转账给前女友备注“借款”的性质

作者:法能量传递
在大陆,行政、司法实践不承认事实婚姻。该实践被不少强势群体利用,如,给女友转账时,多益老板徐波在事由栏内备注了“借款”。徐波起诉要求返还3亿余元借款被法院认定为赠予,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争议。国家与社会需要讨论的是,事实婚姻是否有效,以及即将出台的“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解释的正当性。
事实婚姻的认定:多益老板徐波转账给前女友备注“借款”的性质

事实婚姻的认定

一、承认事实婚姻有利于保护弱者

1950年《婚姻法》第六条第一句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其中的“应”不是“须”。应与须的区别在于:“应”在语法结构中是“虚拟”语气,即,应后面内容存在不确定性,如,男女双方既可能登记,也可能不登记。当时的法律人理解应的含义,因此国家承认事实婚姻。

承认事实婚姻有利于保护弱者,如,男女双方没有配偶,共同生活在一起,并育有子女,强势一方“拍拍屁股走人”显然对弱势一方不利。所谓弱者既包括法律上的,也包括事实上的,前者如,妇女、老年人,或者残疾人与普通人的区别。后者如,企业家、公务人员与普通职工的区别。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句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由于现代法律人没有区分将应与须,并将应作为“真实”语气对待,行政和司法实践不承认事实婚姻。需要说明的是,“虚拟”与“真实”语气是借助英语的方式表达,但英语用不同的单词表达。“真实”语气,是指结果唯一,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承认事实婚姻与民俗一致

在传统中国,男女双方结婚并不需要登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不是缔结婚姻形式,其中,“亲迎拜堂”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目前,多数农村地区习俗也以“亲迎拜堂”认定夫妻关系。人们可能要问,现代中国为何不承认事实婚姻呢?

一方面,长期实行的“破四旧,立新风”影响了部分普通人的对习俗的认知,不少人将习俗认为是封建迷信。另一方面,部分法律人将习惯与行政登记是对立关系,并进一步认为,凡不符合行政登记的均不合法,又引申出非法同居关系。法律上非法同居关系,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前也有司法解释认为事实婚姻是非法同居。

在国外,承认婚姻关系的还有教堂婚姻。与“亲迎拜堂”承认婚姻关系不同的是,习惯,或者信仰不同。即,国外承认“上帝”是夫妻关系的见证人,而大陆承认祖宗是见证人。据此,国外与国内承认夫妻关系没有本质区别,承认事实婚姻与民俗一致。

事实婚姻的认定:多益老板徐波转账给前女友备注“借款”的性质

承认事实婚姻与民俗一致

三、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民法典》实施后,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同居不再认定为非法同居,但在处理男女双方同居形成的共同财产方面仍有不同的看法,如,有人认为按普通合伙处理,有人认为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前述两种观念处理结果截然不同,如,按普通合伙处理便是承认事实婚姻,同居期间形成的财物为共同共有。相反,则是分别所有。

2024年4月7日,“最高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的内容包括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最高法公布的意见如下:

第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据此,最高法倾向性意见,事实婚姻仍是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据此,最高法倾向性意见是保护弱者,以及兼顾未成年人利益。

司法解释可在“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两个角度以区分,对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认定为非法同居,根据上述征求意见处理。对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认定为事实婚姻,按普通合伙处理。采取同一标准处理同居析产纠纷可能损害弱势方的信赖利益,如,强势方可利用事实婚姻“榨干对方青春”后提出分手等。

事实婚姻的认定:多益老板徐波转账给前女友备注“借款”的性质

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就多益网络创始人徐波的借款被认定赠与案件而言,裁决法官事实上已认可事实婚姻,其原因是徐波未婚,其女友也未婚。之所以以赠与的理由判决,其原因是,“征求意见稿”尽管没有生效,但仍可能生效,为了减少裁决的风险,以赠与裁决相对“保险”。事实上,不少司法解释,或者纪要有起草人的个人意见。

例如,发包人与承包人是否对分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会议纪要认为应根据合同相对性裁决,农民工工资更没有保障,不少司法实践并没有根据会议纪要裁判,而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裁决。

法官等司法人员可直接根据法律裁决,或者作出决定。例如,徐波在转账时双方没有约定借款,但他却在汇款的事由栏内备注了“借款”,此种手段不少人使用,其实质是欺诈。法官根据《民法典》的赠与合同规定裁决没有法律适用上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