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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迷药”案件相关行为如何认定?

作者:湖北禁毒
涉“迷药”案件相关行为如何认定?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

在他人的饮料、食物中

投放“迷药”

(三唑仑、氟硝西泮等

具有镇静、安眠功效的麻精药品)

违法犯罪案件增多

在一些场所尤为突出

社会危害性大

对于涉“迷药”案件

相关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

有必要探讨明确

走私、贩卖“迷药”行为的认定

被告人甲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求购三唑仑、咪达唑仑等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以虚构的姓名和品名收取装有三唑仑、咪达唑仑的包裹。后其在某网络聊天群组发布信息,称其有一批“迷药”出售,并多次将三唑仑、咪达唑仑贩卖给他人。公安机关查明,涉案三唑仑、咪达唑仑药品部分被用于迷奸犯罪活动。

办案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一定争议。有的认为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有的则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毒品犯罪,主要理由是:涉案的三唑仑、咪达唑仑虽系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但其具有特殊性,可作为医疗等途径使用,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麻精药品才属于毒品。本案中,被告人甲以“迷药”的名义将麻精药品进行贩卖,后司法机关也查实部分药品被用于迷奸犯罪活动,并未用于滥用。被告人甲辩解称,涉案的麻精药品未被吸毒人员滥用,其不构成毒品犯罪。类似观点长期以来是一些地方司法人员较普遍的认识,但实际上是对大陆毒品管制制度的误读。对于走私、贩卖“迷药”的不法分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却被作不起诉或者无罪裁判,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实际上,根据大陆刑法、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毒品均属于麻精药品范畴,但部分麻精药品可以作为医疗、教学、科研的用途进行合法使用。根据大陆法律规定,各类麻精药品均被严格管控,除了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外,以其他非法用途进行走私、贩卖的均应当认定为毒品,相关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毒品犯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麻精药品具有的镇静、安眠等功效,以“迷药”进行走私、贩卖,用于迷奸犯罪活动,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进行严惩。在前述案件中,被告人甲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系国家管制的违禁药,以虚构的姓名和品名将其走私入境,后又利用网络以“迷药”的形式进行贩卖,部分药品被用于迷奸犯罪活动,其行为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投放“迷药”行为的认定

被告人乙从网络上得知丙有“迷药”出售,多次向丙购买三唑仑药片。后被告人乙为寻求刺激,趁其女友不备,多次将三唑仑药片放入女友的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昏睡等症状。被告人乙还在与其女同事吃饭过程中,将三唑仑药片放入女同事啤酒杯中,致其出现头晕、昏迷等症状,被送医救治。

对于类似案件,以往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打击不力的情况。不法分子向被害人投放“迷药”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有的则为寻求刺激,无特定的犯罪目的。在强奸等犯罪尚未实施,或者关于其特定犯罪目的尚未有证据证实时,司法机关往往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放纵了犯罪。

实际上,对于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欺骗他人吸食,一般是采取隐蔽手段使没有吸毒意愿的人吸食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如果行为人事先已告知吸食者相关物品系麻精药品,或者双方对此均知情的,则不构成本罪。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精药品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以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前述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对于相关行为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及时予以刑事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投放“迷药”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实施严重犯罪为目的投放麻精药品的,应当坚决按照严重犯罪罪名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按照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如果他人吸食麻精药品的行为并不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引起的, 行为人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状态。行为人欺骗他人吸食麻精药品的, 不论受害人是否产生毒瘾,均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另外,一些案件中,不法分子在被害人已经昏迷或者无力反抗的情况下,违背他人的意志,强行灌喂或者注射麻精药品,应当按照强迫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违背他人的意志”不以被害人是否反抗为必要条件,不能简单地认为被害人不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就等同于同意,只要在被害人没有主动、自愿吸食麻精药品的情况下强迫其吸食的,均应当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在前述案件中,被告人乙给其女友和其他女性朋友投放“迷药”,趁人不备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三唑仑药片放入饮料中,致人昏迷昏睡,没有证据证实其具有强奸、猥亵等犯罪意图,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行为的认定

对于投放“迷药”致人死亡或者受伤的情形,应当区分具体情形作出处理。

一是如果行为人具有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欺骗、强迫他人吸食麻精药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不需要单独评价。

二是如果欺骗他人吸食、注射麻精药品致人死亡和伤残的,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具有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仅对死亡和伤残具有过失,应当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考虑到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较低,把出于过失而导致严重后果作为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严重情节处罚较为合理。

三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未积极追求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结果的发生,强迫他人吸食超量的麻精药品,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本身吸毒、贩毒或者具有毒品相关专业知识等,其应该能够认识到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重伤的结果发生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应当能够认定其对死亡、重伤结果具有放任的故意,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如果行为人缺乏毒品等专业知识,强迫吸食的麻精药品数量非常大,即使其辩解没有致人死亡、重伤的主观故意,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时其本质上是放任的故意。如果使用麻精药品数量未明显超量,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最高法定刑均低于强迫他人吸毒罪,此时应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检察官)

END

来源:中国禁毒报

编辑:徐雪莱

校对:喻泓清

审核:汪锦

核发:石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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