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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28万余元!武清大黄堡公开庭审!4名被告当庭认罪

作者:美丽武清官方号
涉案28万余元!武清大黄堡公开庭审!4名被告当庭认罪

“现在开庭!”4月22日上午,在武清区大黄堡镇政府开展了武清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巡回审判暨大黄堡湿地保护宣传活动,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公开开庭审理非法狩猎案。

涉案28万余元!武清大黄堡公开庭审!4名被告当庭认罪

武清区人民法院在第55个世界地球日之际,选在美丽的大黄堡湿地所在地敲响环境资源审判的“第一槌”,对四名犯罪嫌疑人非法捕猎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案件进行审理,这不仅是对破坏我区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有力打击,也是对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推进。

涉案28万余元!武清大黄堡公开庭审!4名被告当庭认罪

案件一:致死129只野生鸟类 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76只

被告人肖某某,男,75岁,武清区陈咀镇某村农民。

据指控:2022年10月8日,肖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渔坝口三村西侧农田内,采用在捕兽夹上放置面包虫,并利用诱鸟器吸引鸟类前来啄食的方式捕猎野生鸟类,作案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民警勘查、清点,现场查获带毛死体鸟类9只。后对其住所搜查发现,其家中冰箱内存放已剥皮的鸟类死体120只,均系肖某某猎捕。经武清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上述9只带毛死体鸟类进行物种认定及价值评估,死亡鸟类中有北鹨2只、黄腹鹨1只、云雀6只,北鹨、黄腹鹨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总价值900元;云雀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9000元。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肖某某家中存放的120只鸟类酮体进行CNA认定及价值评估,死亡的鸟类中有小鹀、树鹨共44只、云雀76只,小鹀、树鹨为“三有”保护动物,44只总价值13200元;云雀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6只总价值114000元。综上,肖某某非法猎捕行为共造成129只野生鸟类死亡,价值共计137100元。

肖某某认罪认罚,但说自己捕鸟是为了给老伴食用,老伴现已去世,希望法院看在他年事已高的份上,从轻处罚。

武清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收作案工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肖某某应按照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武清区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配合相关部门提供义务劳动,责令肖某某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进行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二:致死9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云雀

王某某,男,36岁,陈咀镇农民,初中文化。

据指控: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于2022年10月9日,在武清区陈咀镇东肖庄村西侧耕地内,采取利用诱鸟器吸引鸟类啄食提前播撒的伴有麻醉剂的面包虫的方式,猎捕鸟类,后经他人报警,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活体鸟一只,死体鸟一只,另在王某某家中冰箱内查获死鸟90只。经鉴定,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云雀,经武清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涉案野生动物认定及价值评估表认定,云雀每只价值为1500元,本案涉及价值138000元。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行为。

涉案28万余元!武清大黄堡公开庭审!4名被告当庭认罪

查获90只死鸟的冰箱

经专业机构进行物种鉴定,91只死体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云雀,总价值136500元。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全民所有,王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直接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破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第一款,第1229条、第1235条第二项之规定,王某某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法庭上,王某某对指控全都认可。他说,自己父亲早年因病去世,自己没文化没技能,平时打零工赚钱不多,本想用猎捕鸟类赚钱贴补家用,现在才知道犯了罪。

武清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收作案工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应按照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武清区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配合相关部门提供义务劳动,责令王某某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进行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三:因为“喜欢” 猎捕“三有”鸟类14只

据指控:张某,男,48岁,武清王庆坨镇农民。初中文化。

张某以玩赏饲养为目的,于2023年9月22日至24日前后,在武清区王庆坨镇黄王公路奶牛场西北侧玉米地内违反狩猎法规及天津市关于禁猎期的通告,使用禁止使用的粘鸟网、诱鸟器等工具,诱捕野生鸟类14只(1只活体放生)。经武清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认定及评估,所捕获鸟类为麻雀10只、黄腹鹨1只、褐柳莺2只、黄眉柳莺1只,为“三有”野生动物,总价值3200余元。张某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庭上,张某对指控供认不讳,他表示,自己喜欢鸟,想逮几只来养着,现在知道是犯罪了。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采用禁止使用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1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

武清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收作案工具。

案件四:为增加个人工作室知名度猎捕野生鸟类获刑

邵某某,男,27岁,武清区下伍旗镇人。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邵某于2022年9月至10月间,在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家中,使用诱捕器非法猎捕黄腰柳莺5只、黄喉鹀2只。经武清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认定,上述鸟类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价值合计2100元。公安机关另在其家中查获红喉歌鸲、云雀、红胁绣眼鸟等多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邵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武清检察院认为,邵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三有”保护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邵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

法庭上,邵某某表示,自己养鸟并开办有售卖鸟食的工作室,在候鸟迁徙季,他经常看见有鸟落在自家院内树上,于是想到猎捕几只来饲养,同时增加个人工作室的知名度。

邵某某一案未造成野生鸟类死亡。公安机关将在邵某某家中查获的野生鸟类全部解救,并送往天津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保护中心,该中心将对鸟类进行必要养护后放归自然。

武清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收作案工具。

“本想打点野鸟给患重病的老伴补身体,结果没想到却摊上了大事,我犯罪了,真是后悔啊!”被告人肖某某忏悔道。

“我现在知道捕鸟是犯法行为,也知道捕鸟后果的严重性了,往后再也不捕鸟了。要是碰上有捕鸟的,我也要劝说他们不要破坏生态环境。”坐在被告席上的王某某表示忏悔。

“我诚恳向社会公众道歉,愿意尽最大努力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人张某后悔不已。

“我自己养鸟并开办有售卖鸟食的工作室,在候鸟迁徙季,经常看见有鸟落在自家院内树上,于是想到猎捕几只来饲养,同时增加工作室的知名度。明明知道捕鸟犯法,还是抱着侥幸心理,以后再也不做这种事了。”被告人邵某某悔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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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对四名被告人因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罪名进行公开审判,现场气氛庄严肃穆。

涉案28万余元!武清大黄堡公开庭审!4名被告当庭认罪

休庭合议期间,大黄堡镇负责同志为旁听人员宣讲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湿地保护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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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对四名被告人进行宣判,四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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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区人民法院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委工作人员就生态法治相关知识向参与旁听的人员发放宣传材料,为参与旁听的人员进行科普宣教。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活动受益匪浅,更加深刻认识到吃野味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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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让我们认识到要保护野生动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此次庭审深受教育、很受触动。

下一步,武清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做好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与普法宣传工作,切实把司法推动生态修复、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大黄堡镇也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共同缔造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生态环境更美好的绿色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