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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山海:崂山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青岛中院

近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一名刑事法官、两名民事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是崂山法院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庭实质化运行以来,审理的涉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首批案件之一。青岛白珊学校部分师生全程旁听了案件庭审、宣判过程,庭审结束后,法官就该案涉及的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知识进行了讲解。

【基本案情】2022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傅某某经营的海产品店内,查获待出售的疑似鹦鹉螺、石珊瑚、笙珊瑚制品、唐冠螺、砗磲、砗蚝、虎斑宝贝等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涉案总价值237325元。经司法鉴定,上述送检的疑似鹦鹉螺,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鹦鹉螺科物种的贝壳;送检的疑似石珊瑚、笙珊瑚制品、唐冠螺、砗磲、砗蚝、虎斑宝贝等贝壳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经专业评估,案涉野生动物受损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64958.25元。

2024年1月29日,崂山区检察院向崂山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4年3月15日,崂山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环资山海:崂山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审理结果】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傅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影响了相关物种的繁殖,对生态环境及整个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崂山法院判决:被告人傅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傅某某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64958.25元、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5000元。

环资山海:崂山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环资山海:崂山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典型意义】青岛作为一座美丽的海滨城市,有着丰富的海洋资源,国家级海洋保护物种种类众多,如海猪(东亚江豚)、银环海蛇、酸浆贝、海豆芽、日本海马、青岛文昌鱼、玳瑁等。海洋生物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鱼类、贝类是常见的餐桌美食,很多贝类、螺类会被制成精美工艺品,海边随处可见售卖各种贝壳工艺品的商店。但是,对于一些较为稀有、珍贵的海洋生物,捕捞和贩卖不仅可能造成珍贵野生物种的灭绝,引发生态链断裂,严重的还可能对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危及整个生态环境平衡。因此,大陆将具有多种价值和重要生态意义的珍贵海洋生物列为国家保护动物,非法捕捞和贩卖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本案中,崂山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托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庭,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判令行为人承担全面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民事责任,彰显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崂山法院还主动延伸职能,积极开展环境资源法治宣传,为守护绿水青山、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青岛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参考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2021年2月1日施行)规定砗磲科所有种均列入目录,大砗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砗磲科其他属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仅限野外种群);规定虎斑宝贝、唐冠螺、石珊瑚目所有种、笙珊瑚均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年版)规定石珊瑚目所有种、笙珊瑚科所有种、砗磲科所有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9号(2018年10月9日)附录规定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鹦鹉螺科所有种均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环资山海:崂山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鹦鹉螺的贝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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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唐冠螺的贝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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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斑宝贝的贝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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