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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路通·鹭税畅行”对外投资税收锦囊——巴西篇(上)

作者:厦门税务

中国和巴西,遥隔18,000多公里的距离,分别是东西半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重要新兴市场国家。巴西是第一个同中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是第一个同中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拉美国家。中国和巴西,两国经济有着很强的互补性和巨大的合作潜力。“税路通·鹭税畅行”对外投资税收锦囊——巴西篇(上),将由小编带大家了解巴西的税收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相关内容。

一、巴西税制概览

  巴西税收种类较为复杂,按行政管辖层级可以分为联邦税、州政府税和市政府税三级。其中,联邦税包括所得税、进口税、出口税、金融操作税、临时金融流通税、农村土地税等;州政府税包括商品流通服务税、车辆税、遗产及赠与税等;市政府税包括社会服务税、城市房地产税、不动产转让税等。此外,企业还需交纳各种社会性费用,具体包括社会保险金、工龄保障基金、社会一体化计划费、社会安全费等。

  巴西政府对税收采取分级征收和管理,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具体税种需要到税务部门详细了解和咨询。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纳税人需要就收入和资本缴纳企业所得税(IRPJ)及净利润社会赞助费(CSLL),两者共同作为企业所得税。尽管净利润社会赞助费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费用,但其计税基础和征收的规则几乎与企业所得税一致,即一般而言,所有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须征净利润社会赞助费。因此实务中净利润社会赞助费应视同企业所得税的一种。

(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

  1.所有居民法律实体;

  2.分支机构,代理和非居民实体的代表处;

  3.非注册的商业机构;

  4.取得来源于巴西所得的非居民实体。

  在巴西登记注册的法律实体为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组成的财团,虽以其名义直接参与交易,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由在联邦税务局注册的各个实体根据自身参与比例直接承担。如果满足特定条件,非营利实体可免除企业所得税,但这些实体仍需承担其附属义务。

  巴西法律不承认混合实体的概念,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不被视作纳税实体的组织,比如透明合伙。

  如满足下述条件,个体工商户被视作企业纳税人并且必须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1.以个人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在贸易部注册为工商企业;

  2.因习惯性地开展民用或商务活动使该个人构成一个商务机构,即使未在贸易部注册;

  3.从事公寓或土地规划咨询的经济活动。

  其他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税收入

  巴西国家税典对应税收入的规定如下:

  1.由于资本、劳动或二者结合取得的收入;

  2.任何种类的收入,即任何财富的增加额。

  由于收入界定较宽泛,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所有资本、服务或二者结合取得的收入,以及对于纳税人资产或权益处置的利得。因此,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工商业交易过程中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服务业收入),各种来源的金融收入(包括从投资组合及处置财产或权益取得的收入)。

  居民企业应就全球所得纳税。根据规定,任何巴西居民企业不仅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基数中包括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无论直接取得或通过常设机构取得),而且要根据所占股份的比例将其在海外的参股公司年度利润包括在内,无论被参股公司是否进行了实际的利润分配。

(三)核定方式

  企业所得税征缴主要有四种核定方式:实际利润法、核定利润法、简易计税法和强制核定利润法。

  1.实际利润法

  纳税人以实际利润为基础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实际利润是调整后的会计利润,即根据税收相关法规对会计利润调增或调减。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所有种类的所得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础,因此除另有规定,任何资产的增加均作为应税所得。

  以下纳税人有义务采取实际利润法:

  A.上一税务年度总收入超过7,800万雷亚尔;

  B.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经纪人和其他类似实体;

  C.有来源于境外的利润、所得和资本利得(不含出口货物或服务)的实体;

  D.取得税收优惠的实体;

  E.从事保理业务的实体;

  F.从事房地产证券化,金融和农业信贷的实体。

  2.核定利润法

  根据规定,上年总收入(包括资本利得)不超过7,800万雷亚尔或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不超过650万雷亚尔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无需按照实际利润法纳税的实体可以按照核定利润法纳税。核定利润法是一种简化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根据该方法,纳税人以总收入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计算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IRPJ)和净利润社会赞助费(CSLL)对核定比例的规定不同。对于IRPJ,核定比例区间从1.6%(销售燃料和天然气)到32%(提供服务),商业活动一般按照8%的核定比例。对于CSLL,核定比例区间从12%到32%,12%一般适用于商业活动,32%适用于提供服务。企业从事不同类型的经营活动,按照不同的核定比例计算。

  3.简易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是指按照纳税人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税款,其比例根据产生收入的经济活动不同而变化(经济活动实质决定某些税的征与不征),而且根据收入的数量级相关比例采用累进制。此办法仅适用于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累计年收入未超过以下限额的企业,可采用简易计税法计税:

  A.微型企业累计年收入不超过360万雷亚尔;

  B.小型企业累计年收入不超过480万雷亚尔。

  该简易税制仅需按月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净利润社会赞助费、工业产品税、社会保障费、社会一体化税、商品流通服务税、服务税和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保。

  4.强制核定利润法

  采用强制核定利润法征税的税率为15%。当纳税人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雷亚尔(或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4万雷亚尔),再加征10%所得税。此外,净利润社会赞助费按照9%的税率征收。

  强制核定利润法不是纳税人可主动选择的纳税方式,而是在纳税人未履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附属义务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所采用的强制性征税办法。

(四)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1.企业所得税:15%;

  2.企业所得税附加税:10%(针对年度应税利润超过24万雷亚尔的部分);

  3.净利润社会赞助费:9%。

  更多有关巴西其他税种的介绍请继续关注下期的对外投资税收锦囊——巴西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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