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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侵权造成的工亡,家属是否可以获得“双赔”?|案例研究

作者:劳动案例库
第三者侵权造成的工亡,家属是否可以获得“双赔”?|案例研究

【裁判要旨】

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因工死亡的,产生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受害人亲属有权分别起诉,既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也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一方因第三人侵权已经获得赔偿的,受害人亲属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工伤保险款项时,其已获得的第三人侵权赔偿不应从用人单位应赔付的工伤保险中予以扣除。

【案情简介】

原告蒋某甲、邓某某、田某、蒋某丙以蒋某乙因公死亡为由,就其工亡保险待遇起诉请求:判令浙江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198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02572元,共计79931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浙江某公司承建了沁阳市锦绣江南三期工程、南阳市唐河县和谐广场工程,李某分包了两工地的部分工程。2013年6月,李某招用蒋某乙等人在其分包的工地干活。李某没有建筑资质和劳务资质。2013年10月6日,李某带领蒋某乙等人到南阳市唐河县和谐广场工地干活。10月7日凌晨3时24分左右,李某驾车带领蒋某乙等人返回沁阳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蒋某乙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2月25日,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蒋某甲、邓某某、田某、蒋某丙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南召县人民法院调解,李某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28万元。2014年4月10日,四原告向沁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蒋某乙与被告浙江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7月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沁劳仲案字[2014]第14号仲裁裁决书,裁定确认蒋某乙与浙江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9月22日,田某向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蒋某乙的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0月31日,该人社局作出温鹿人社认字〔2014〕14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蒋某乙属于因工死亡。2015年5月5日,四原告向沁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5月5日,该仲裁委作出沁劳人仲案字〔2015〕2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称因蒋某乙《认定工伤决定书》由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沁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016年1月4日,四原告就蒋某乙的工亡保险待遇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田某与蒋某乙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一女蒋某丙,原告田某、蒋某丙与蒋某乙的经常居住地在沁阳市。原告蒋某甲、邓某某系蒋某乙父母,二人生育三个儿子,分别是蒋某丁、蒋某戊、蒋某乙,原告蒋某甲、邓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永川区。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014年焦作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717元。

第三者侵权造成的工亡,家属是否可以获得“双赔”?|案例研究

【裁判结果】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5号民事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原告蒋某甲、邓某某、田某、蒋某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388231元等;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8民再31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用人单位支付蒋某甲、邓某某、田某、蒋某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781613元等。

第三者侵权造成的工亡,家属是否可以获得“双赔”?|案例研究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四再审申请人因蒋某乙的死亡有权获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再审诉讼中,浙江某公司对原审判决计算的丧葬补助金1986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蒋某丙的抚恤金71491元均无异议,故再审予以确认。关于蒋某甲、邓某某的抚恤金,四再审申请人请求按照焦作地区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794元的30%计算五年,要求支付113382元;因蒋某乙对其父母负有扶养义务,且蒋某乙死亡时,其父母均已超过70周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故浙江某公司除了应向再审申请人蒋某甲、邓某某、田某、蒋某丙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19860元、蒋某丙抚恤金71491元之外,还应支付蒋某甲、邓某某二人的抚恤金113382元,以上合计781613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此,四再审申请人有权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也有权要求浙江某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四再审申请人从李某处获得的赔偿款28万元,不应从浙江某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490-003,《蒋某甲等诉浙江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工亡受害人亲属已获得的侵权赔偿款应否从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

第三者侵权造成的工亡,家属是否可以获得“双赔”?|案例研究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请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即便是第三者已经对员工进行了赔偿,劳动者仍然有权要求单位承担由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工伤全部责任。

提示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员工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属于侵权责任与工伤责任竞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已明确,在此情形下,员工有权获得“双赔”。即,员工既可以直接向交通肇事方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但请注意,对于医药费等需要相应票据的项目,员工只能选择向其中一方主张权益,不能重复索赔。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