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谜一般的蒙古继承制度:幼子守产与忽里台大会,究竟谁说了算

作者:史之春秋

前言

老太爷驾鹤西游了,家产怎么分?

如果是古代平民之家,一般就是儿子们分割了事,而那些皇家和贵族世家,则大部分是嫡长子继承制。

不过,这都是农耕民族地玩法。

在草原地区,蒙古人和突厥人从来都有不一样的继承法则,越小的孩子越可能继承家业!

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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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时期国家制度变迁的背景

公元1206年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建立了大蒙古国,颁行蒙古民族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札撒》(学界又称《成吉思汗法典》),确立各项国家制度,使蒙古社会进入更加有序时代。

忽里勒台制度,断事官制度,大汗、国王、万户长、千户长等的行政官员制度组成了大蒙古国有力的国家机构体系,在行政权、司法权两权制约下,国家社会管理机能得以有效运作。

但是,1227年成吉思汗在攻打西夏战役中因病去世之后,刚刚成立不久的大蒙古国的发展就面临新境遇,怎样发展成为首要问题,其中国家制度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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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窝阔台去世后的一段时期,由于乃马真哈顿摄政不按照窝阔台遗嘱确定汗位继承人而导致大蒙古国的政坛陷入混乱局面。虽说大札撒的效力明显减弱,甚至被遗弃,但是具有古老传统的国家制度,如忽里勒台制度仍然没有逊色。

如在贵由的继位问题上,乃马真极力筹备召开忽里勒台会议来决定贵由继承汗位,直到1246年大会才勉强在哈喇和林召开贵由继承了汗位。不难看出,乃马真时期的大蒙古社会管理上没有明显的变化,乃马真只致力于将汗位传给贵由。

贵由汗执政后,采取各种措施,致力于加强中央汗权,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正如《元史》所评论的:“自王寅以来,法度不一,内外离心,而太宗之政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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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由汗死后,一时没有汗位继承人,由贵由汗的妻子海迷失暂时执政。海迷失执政期间,大蒙古国的情况并没有好转,反而朝政更加混乱,百姓的财产被朝廷搜刮得不得安宁。

可见,乃马真、贵由汗和海迷失时期的大蒙古国的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甚至可以说有一定的倒退。

不过,这种局面到了蒙哥汗时期时有了明显的扭转。1251年,通过在阔帖元阿阑举行的忽里勒台,蒙哥汗继承了汗位。

在蒙哥汗执政时期,蒙古社会正处在一个关键的时期,如果管理政策不当将面临更加衰弱的境地,如果采取的政策措施得当,大蒙古国将是重新繁荣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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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制度的设置和调整中,既有游牧传统的因素,也有适应农耕社会的因素,还有针对中亚民族的政策,显然,蒙古人的国家治理政策中最注重制度治理,其中“因地制宜”是重中之重。

蒙古时期忽里勒台制度的变迁

忽里勒台,古代蒙古族各氏族部落的议事会,由氏族首领、显贵人物乃至有势力的数部成员参加,是为了集结起来进攻某一部落或者击退敌对部落进攻而召开,只有愿意出席和与会有关系的人才来参加,具有临时性和随意性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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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里勒台制度的变迁背景

大蒙古国成立之后,在《大札撒》中明确规定忽里勒台制度,将传统的部落临时议事会性质的忽里勒台上升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位置,在忽里勒台上选举汗位继承人、任命大断事官、还有决定战争等国家大事。

忽里勒台制度的确立意味着蒙古民族统一国家中民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成吉思汗之后,大蒙古国的忽里勒台制度仍然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汗位的继承和远征等重要国家大事仍须通过忽里勒台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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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阔台汗、贵由汗、蒙哥汗无不都是通过正式的忽里勒台继承汗位的,而且几次的西征和对外战争事宜也是通过忽里勒台决定实施的。只是由于每个汗时期的社会历史环境的不同,忽里勒台制度的一些具体的内容也略显不同。

大蒙古国时期忽里勒台制度的内容变化

窝阔台执政时期,仍保持游牧民族的传统,遵循大札撒的规定,在忽里勒台上颁布札撒(法令),决定重要的战争和国家大事。

“以太祖遗诏即皇帝位于库铁乌阿刺里。始立朝仪,皇族尊属皆拜。颁大札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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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阔台之初政,则在命人严守成吉思汗法令。然对于成吉思汗死后之犯罪一概救免。”

“在此以前,凡是成吉思汗颁布的诏令依然有效,保持不变。无论何人在朕即位之前所犯的一切罪行概予赦免”。

“但今后若有人胆敢违犯新旧法令、制度,则将受到惩罚和罪有应得的惩处”。

窝阔台执政时期的忽里勒台制度

据史料详细记载,窝阔台即位之后颁布过大札撒,至于大札撒是成吉思汗时期的札撒内容,还是窝阔台修订过的大札撒,学界一致认为是成吉思汗时期的札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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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窝阔台汗在1234年的达兰达葩会议上颁布了若干救令。还同意在中原地区适用金朝“泰和律”和“便宜十八事”。

窝阔台于1234年灭金之后,奉行蒙古国的根本大法之外,实际实施的法律还有汗王诏令,如达兰达葩条令、断事官所辑的判例法和“必者赤”编定的条格等。

1251年窝阔台命忽必烈主北中国政事。在北中国采用金朝的《泰和律》。

显然,窝阔台统治时期的司法体制实行的是因地制宜的政策。在蒙古地区仍然实行成吉思汗的大札撒,在北中国地区实行适合汉民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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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之事也是在忽里勒台上决定的。窝阙台汗在灭金朝之后,1235年召开忽里勒台,决定再次进兵钦察等诸国,开始了史称的“长子西征”。

可见,忽里勒台制度在窝阔台汗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巩固。

贵由汗执政时期的忽里勒台制度

在窝阔台汗去世后,乃马真哈顿执政四年期间,致力于通过忽里勒台让贵由继位,没有制定新的法律制度,也没有遵循成吉思汗和窝阔台时期的法律制度。但是社会民众尊重大札撒和窝阔台时期法律的局面没有多大受到政坛混乱局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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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贵由汗执政时期的忽里勒台制度,没有直接的史料记载。不过,从贵由汗即位后采取的措施,可以看出忽里勒台制度没有新的变化。

贵由汗认为窝阔台时代和乃马真摄政时期中央汗权被削弱了,所以他登基之后致力于加强中央汗权,“他制定一条札撒称,一如合罕即位时维护其父之札撒,不许丝毫改动其律文,因此同样地,其父之札撒和律文也不应任意损益增删,确保不受窜改之害,而每道饰有皇室塔木花的札尔里黑,无须旱报皇上,应重新加印”。

贵由汗的遵循大札撒和窝阔台法律制度的态度,表明大札撒的基本法效力重新得到认可并付诸实施。所以,大札撒中的国家制度一同被延续下来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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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哥汗时期的忽里勒台制度

贵由汗死后,一时没有汗位继承人,由贵由汗之妻斡几立海迷失暂时执政。“斡几立海迷失与其子火者斡几立、脑忽共同摄政,一心搜括民财。斡几立海迷失又迷信巫术,成天同萨满、巫婆在一起,设密计,搞阴谋,使朝政混乱,人心不定。”

她的这种统治并没有长久。

相比之下,在峻儿忽黑塔尼别吉的尽心竭力下,蒙古社会局面得到稳定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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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拉施特记载:“俊儿忽黑塔尼别吉建立了严格的核算措施,使任何欺骗都不可能得逞”“由于峻儿忽黑塔尼别吉的极其能干、十分通情达理和善于预见事情结局,大部分人民都同意将汗位授予她的长子蒙哥合罕。”

而且,唆儿忽黑塔尼别吉和他的儿子们,在任何一次内乱中都不曾做过违反古札撒和传统之事。

在这样的良好前提之下,蒙哥于1251年,在哈喇和林被诸王百官推举顺利地继承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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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哥汗执政时期的大蒙古国一切制度都在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尊崇传统,执行大札撒的规定,并针对混乱的社会情况积极采取救济措施,以恢复和繁荣大蒙古国的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发展。

忽里勒台仍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主要内容仍包括确认汗位继承、颁布法令、决定军事征战和决定其他重大国事等,并且得到进一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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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蒙古国时期忽里勒台制度变迁的特点及意义

综上所述,大蒙古国的忽里勒台制度,经过成吉思汗后继者时期的社会动荡与变动,并没有失去原有的地位,仍居大蒙古国最高权力机关的位置,并得到一定的发展。

忽里勒台延续着蒙古游牧民传统制度智慧

忽里勒台制度是由蒙古游牧民古老的部落议事会议演变而来,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之后,将其确认为大蒙古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在成吉思汗之后大蒙古国各汗执政时期得到了一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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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里勒台的产生与发展,从一开始就与草原游牧状态下的政治形势相适应,氏族部落时代充当着为解决临时性事件而召集的会议,大蒙古国成立之后变成国家正式制度之一。

充当国家最高决策机关角色,不难看出,随着大蒙古国统治疆域的扩大,不同地方由不同的人受任治理,最高汗权就越需要防止不和和分裂,恰好,具备游牧民族传统政治特色的忽里勒台制度符合这种政权统治需求,其优势和生命力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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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里勒台继续发挥巩固中央汗权的有力制度保障作用

忽里勒台的参会人员一般是皇亲贵族,包括诸王、驸马、宗亲、后妃(母后)及那可儿等;召集人一般是大汗,在大汗死后新汗登基之前,由皇后称制摄政,或者由幼子监国,所以由皇后或幼子召集忽里勒台;忽里勒台的主要内容包括:颁布法律、任命断事官、决定战争事、决定重大国事等。

显然,从忽里勒台的一系列内容来看,都与汗权息息相关,汗权的认可、汗权的具体行使、汗权的承袭等都必须通过忽里勒台的正规程序,否则,汗权的威严将面临危机。

显然,整个在大蒙古国时期,忽里勒台制度被继承和发展的主要原由在于,其能够巩固和维护大汗的权力,保障中央汗权的永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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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里勒台仍是维持皇亲家族共同治理国家的最佳方式

成吉思汗之后的汗位斗争使大蒙古国的政坛一度陷入混乱的境地,但是唯一无可置疑的是汗权斗争的结果,即新汗的即位终没有离开过成吉思汗的黄金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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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乃马真哈顿擅自夺政并欲将汗位继承给贵由,还是由于海迷失的失败执政导致汗权从窝阁台家族转移到拖累家族·手中,大蒙古国的汗权都是在成吉思汗黄金家族的内部经营的。

其中忽里勒台制度发挥着将汗权问题保持在成吉思汗家族手中的重要作用,如每一个汗的登基最终都必须经过忽里勒台之后才得以解决。忽里勒台具有的保持游牧民氏族部落议事会的作用,适应了黄金家族共同治理国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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