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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司法解除合同僵局,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

作者:北京京师珠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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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司法解除合同僵局,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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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京师杭州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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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1.本专栏文章,旨在普及《民法典》及交流学习之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仅供参考。

2.为简明扼要阐述问题,专栏文章会对所采案例进行适当的修改或简化处理,以使重点突出,特此说明。

司法解除合同僵局,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

2024/4/16

本文法律条文如无特别说明,皆指《民法典》。

对于因司法解除合同时间的确认,我们先看以下几则案例:

案例1:法院认为,在俞某再三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某文化传播公司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都存在不利后果。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已形成僵局。故对于俞某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依法予以支持。案涉《独家代理协议》于判决之日解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参见[2021]沪01民终506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法院认为,银龙公司作为违约方,其在主观上就其违约行为并不具有恶意,……;旭日公司作为守约方,其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同时又拒绝解除合同,显然有违诚信原则。出现这样合同僵局情况下,故银龙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自银龙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到达旭日公司时解除。(参见[2021]沪01民终252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3:法院认为,对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百世威公司主张合同解除的时间为其撤店时间即2020年2月29日,其作为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撤店是其单方行为,不宜认定为合同解除的时间,结合双方的履行情况,出租方发布新的招租广告时间认定为合同解除时间较为适宜,故认定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8日解除《场地使用合同》(参见[2020]川13民终1908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例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司法解除情形下如何确认合同解除时间。

关于合同解除,我们熟悉的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即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民法典》规定了一种新的合同解除方式,即司法解除(有的将其称之为违约方解除权)。司法解除很好的破解了合同僵局(指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但不行使,违约方不能继续履行债务,又无合同解除权,且不存在恶意违约情形,双方处于僵持状态),但对于司法解除合同时间的确认,由于法律规定的具有弹性,使得司法裁判的观点不尽统一。本期,我们结合《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聊聊该话题。

一、关于司法解除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该条款规定的就是司法解除。

司法解除适用的前提条件是:首先,对方当事人不能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其次,不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最后,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司法解除(实务中通常是由违约方提出申请,守约方可直接行使法定解除权)。需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司法解除制度的目的并非是为了惩罚违约方(现行法律制度对实约方已经有很充分的救济制度,如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等),而是从经济运行的角度出发,在合同已陷入僵局的情形下,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使得当事人双方可以轻装上阵,有利于当事人可以重新获得交易自由,提高整体经济效率。

二、不同解除方式下的合同解除时间认定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不同解除方式下(当事人解除和司法解除)合同解除时间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时间确认,《民法典》第565条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其一,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其二,当事人一方依法已享有合同解除权,基于某些原因,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并不立即行使解除权,而是赋予对方当事人一定宽限期,并在通知中载明债务人在宽限期内未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内未履行债务的,则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时解除;其三,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则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如果法院不确认该主张,则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合同解除。

对于司法解除的合同解除时间确认,《民法典》未做规定,《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9条规定了二种情形。其一,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即合同解除时间)。其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法院可以以该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但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由于何谓“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对于“公平原则”“诚信原则”,法官有不同理解和认定,因而也就出现了实务中对于司法解除合同时间认定不一的情形,如本文案例。

三、司法解除应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作为原则

对于司法解除时间的认定,实务中存在二种观点:一种是法院自由裁量说,该学说认为,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中解除时间不应当由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确定一个具体的时间,而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以避免裁判结果不公平。另一种是确定日期说,该观点是指,在此种语境下,法律应当确定一个合理的较为具体的日期,而非完全交由法官对该日期进行自由裁量。

个人倾向意见是,应采用确定日期说,而该确定日期即为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间。主要理由为,其一,确定日期说能更好的实现司法解除制度的价值判断;其二,确定日期能够对当事人产生很好的预期;其三,确定日期能够实现同案同判。同时,面对一些特殊情形,如果按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该类案件的合同解除时间作一些类案归类,以使得法律适用具有统一性。

编辑 | 每周相伴的Seven

责编 | 认真阅读的Seven

律师简介

专业文章丨司法解除合同僵局,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

李悦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职)

专业领域:

1.破产法律实务及研究 民商事权益争议

2.出版著作:《合同的新常识——解读民法典合同编66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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