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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让被执行人被执“刑”

作者:北京京师珠海律所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让被执行人被执“刑”

专业文章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让被执行人被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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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十分普通的执行案件,却因被执行人多次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拒执行为,在后续几年中衍生出了撤销股权代持、撤销股权转让、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分户协议无效等十几起诉讼案件。从民事诉讼到行政诉讼再到刑事自诉,在楼观海律师团队长达六年的坚守下,最终我们以刑事自诉的方式,让“老赖”受到刑法的严厉惩罚,据了解本案也是W市中院执行“风暴活动”以来唯一一件实刑入罪的拒执案件。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A某与B某签订《投资协议》约定A某出资400万元,投资B某经营的石料厂,B某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总投资10%结算给A某,如发生意外和其他情况不能履行B某保证A某投资本金安全并以不低于3分的月息进行利息保障,后因上述协议未实际履行,2017年11月8日,A某与B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A某支付的400万元转为借款,以月息2%,自2014年12月26日起算。因B某未按时还款,2017年12月16日A某提起仲裁,2018年5月31日,H市仲裁委裁决B某向A某返还人民币690万元,2017年12月16日后按照月息2%计算至款清为止。

2018年7月5日A某向W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8月12日,W市中院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拒执情形:

一、2018年1月12日,B某与其子C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D公司300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C。

二、2018年1月18日B某与D某签订同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代持协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B某将其在E矿业公司的81%股权作价81万元转让给D某;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又约定B某在E矿业公司81%的股权由D某代持,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三、强制执行过程中,经A某申请调查令,发现B某在W市某处拥有房屋两幢,因B某拒不配合进行权籍登记,导致W市中院一直未能对该房屋进行查封,2020年6月,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20年8月3日B某之子C某与其女E某在向该区某街道办提出《关于要求产权分割独立做协议的申请》,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产权进行分割,最终,该房屋拆迁补偿大部由其子与其女取得。

四、B某明显具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故意,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均为仲裁通知书送达B某后集中签订,其明知对A某负有巨额债务,仍然通过上述协议转移、隐匿财产。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B某也从未对上述所谓合法的由D某委托代持的股权和无偿转让给其子C某的股权依法进行申报。

五、2018年7月5日,W市中院向B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B某未如实报告财产,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9月W市中院对其罚款5000元;2018年12月W市中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2023年3月因其拒不到庭接受谈话,未如实申报财产状况,W市中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拒执罪自诉情况:

2020年11月5日,A某要求W市中院向J区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但该局未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立案侦查,2021年4月15日,A某又向W市J区公安局报案,要求J区公安局依法查处,但该局也未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立案侦查,2021年底,A某向J区法院提起自诉,J区法院审理认为,A某提供的仲裁裁决书落款为2018年5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为2018年7月5日,B某与其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2018年1月12日,与D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代持协议》时间为2018年1月18日,均在裁决书进入执行程序之前,且B某与其子C的股权转让行为已被撤销,与D的两份协议法院认为仅是代持,对于分户协议的问题,因无法证明案涉房屋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房屋具有同一性,故上述事实并不能证明B某具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后,B某上诉,W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23年10月19日,J区法院经审理认为,B某在作为上述房屋的实际建造者和所有人,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将其所有的被征收房屋通过分户的方式赠与其子女,实施了转移财产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A某、B某均提起上诉,最终2023年12月17日,W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为此案画上句号。

简析实务中拒执罪难点: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条款位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节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维护的是生效裁判所代表的权威性,以确保司法秩序正常运行。强制执行是兑现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保障。结合本案,笔者谈一谈实务中债权人推进拒执罪的难点。

目前,理论上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启动拒执罪:

(1)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申请,由法院执行部门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3)在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不予受理/受理后60日内不予答复/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本案中,2020年11月5日,A某要求W市中院向J区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但该J区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立案侦查,2021年4月15日,A某又向W市J区公安局报案,要求J区公安局依法查处,但该局以人手不足为由未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立案侦查,直至2021年底,A某向J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不难看出,在实务中依靠公安力量推进拒执罪难度巨大,作为债权人,普遍只有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才能调取相应证据,同时债权人获取隐匿财产的信息也存在滞后性。实务中,往往“老赖们”本人名下财产信息会很“干净”,且多数是通过非常规手段转移自身财产,如借名存款,借名买房、买车,通过夫妻假离婚规避执行,或者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以物抵债协议、担保义务等。

本案中B某与D某签订同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代持协议》,A某经历数十场诉讼,也未能对上述协议予以撤销,法院判决书中的释法说理写到“对于该股权,A某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途径实现其权益”。而省高院于2023年3月作出行政判决,S市政府向E公司支付关停补偿款600万元,这笔补偿款则被代持人D某掌控,A某又需要通过一系列诉讼来尝试追讨该笔补偿款,在增加A某诉累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更让A某的债权清偿变得虚无缥缈。

笔者认为对于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老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也不应该是终点,推进拒执罪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一方面会给予“老赖”更加严厉的惩罚,另一方面基于这种来自刑法上的震慑力,也会有利于缓解当前执行难的问题。

最后,成功将“老赖”绳之以法也离不开楼观海律师团队多年以来对该案的持续跟进与付出,参与办理本系列案件的律师有楼观海律师、徐丽艳律师、周天雷律师、卢天慧律师、查晓旭律师、黎巡(实习)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永远在路上。

专业文章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让被执行人被执“刑”

楼观海律师,教育背景: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介绍:199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1999年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是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的创所合伙人,担任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曾担任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安徽省食品安全专家库专家。楼观海律师不但有较深的法学基础理论修养,还有较强的法律业务实践,更有丰富的大型国企经营管理经验,能够较好的统筹、协调好法务和企业、公司经营实际。专注执业领域:公司法律顾问、投融资、私募基金、不良资产处置、企业改制、公司并购、再审等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

专业文章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让被执行人被执“刑”

周天雷律师,毕业院校:安徽大学;京师合肥分所专职律师,京师律师(全国)合同法委员,擅长领域:长期从事经济、民事等方面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业务,已办理各种类型案件案件类型多样、复杂,擅长领域包括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经济纠纷、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金融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等,具有较强专业底功,执业以来恪尽职守,忠于委托,始终把委托人的利益作为执业的最大追求,获得众多委托人的好评和认可。

专业文章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让被执行人被执“刑”

卢天慧律师,毕业院校:上海财经大学;京师合肥律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以及公司合规化治理,擅长领域包括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以及劳动用工管理等。卢天慧律师办案风格亲切耐心,忠于委托,致力于通过自身专业能力与高效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专业文章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让被执行人被执“刑”

查晓旭,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成员,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曾在某市级检察机关任职,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刑事案件等。坚持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坚实的工作实践,为客户提供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供稿: 楼观海

查晓旭

编辑: 钱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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