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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一)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一、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一)

本条是关于结婚须有男女双方婚姻合意的规定。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产生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婚姻是最重要的身份关系,创设婚姻的行为是结婚这一身份行为。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配偶关系,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身份法律行为。按照大陆法律的规定,结婚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即结婚行为再加上婚姻登记,就构成婚姻关系,双方产生配偶权。

结婚的要件也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结婚须具备结婚合意、符合法定婚龄和不违反一夫一妻制这三个要件。

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合意,是结婚的要件之一。这是因为,结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自愿是婚姻结合的基础。结婚合意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保障结婚自由的前提,是结婚自主权在亲属法中的体现。法律要求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具体表现为:(1)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2)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者第三人自愿;(3)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法律禁止当事人的父母或者第三人对婚姻进行包办、强迫或者执意干预,排斥当事人非自愿的被迫同意。

二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一)

陈某某诉冯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案情:某日,陈某某与冯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主要载明了双方的离婚意愿、复婚条件以及具体的财产分割方法。关于复婚,协议第3条载明:“如今后甲方(陈某某)复婚,则乙方(冯某)无条件答应。”陈某某诉称双方离婚是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与冯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涉及复婚的条款,显然违反了《婚姻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与冯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第3条显然违反了《婚姻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而其他条款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均为有效条款。

三 解 析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一)

结婚须有婚姻当事人对结婚的合意,男女双方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第三人的强迫或干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第3条是否有效。第3条关于若陈某某今后想复婚,冯某无条件答应的约定,显然违背了《婚姻法》第5条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是陈某某对冯某的结婚自由加以强迫和干涉的行为,故“离婚协议”第3条属于无效条款,陈某某无权要求冯某无条件答应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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